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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关于深圳标准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为进一步规范深圳标准专家库管理,更好地发挥专家在深圳标准化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为深圳打造知识产权标杆城市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广东省标准化条例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标准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对深圳标准专家库管理办法(深市监规(2019)3号)进行修订,经前期调研、征求意见、修改完善等工作,形成了深圳标准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就修订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背景和必要性深圳标准专家库管理办法(深市监规(2019)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2、)于2019年6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目前尚在有效期内。管理办法实施以来,为深圳标准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以及专家的使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市标准化工作的不断推进,部分条款已不再适应当前的工作实际,亟需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二、修订过程2022年9月,我局启动了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在修订过程中,总结了专家使用和专家库管理的实践经验,比较了各地各部门的相关规定,经前期调研、征求意见、修改完善等工作,起草了深圳标准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按照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要求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三、修订的主要内容征求意见稿共五章二十五条,分别为“总则”“专家库建设
3、”“专家的权利与义务”“专家库使用”“监督管理”“附则”。主要修订内容如下:(-)明确专家库管理体系第一章“总则”明确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广东省标准化条例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标准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工作由市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二)明确专家要求和申请程序第二章“申请和入库”补充明确了专家的基本条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具备较强理论水平或丰富实践经验,熟练掌握本专业领域技术知识、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70周岁”“无违法和违反本办法等记录“,同时增加了不受专业职称和年龄条件限
4、制、以及优先考虑的条款。(三)明确专家的权利与义务第三章“专家的权利与义务”规定了专家可参加的六类标准活动、享有的四项权利以及六项义务,以便加强对入库专家的管理。其中第八条专家可参加的活动中根据标准工作中专家库的使用情况,增加了“其他需要专家参与的标准工作”条款。(四)规范专家库的使用第四章“专家库使用”规定了专家库供市标准工作小组成员单位使用,“市主管部门制定或实施政策以及开展立法、标准制修订、项目评审、咨询、培训、宣贯、研讨等有关活动,需要专家参与的,优先从专家库中选用专家”;明确了专家库使用的方式以及专家抽取的程序。(五)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明确了对专家进行分类分级管理,按照专家的专业、工作履历、擅长领域、职称等进行类别划分;增加了“建立专家履职情况评价和监督管理机制”条款;规定了市主管部门负责对专家库使用行为进行监督,加强对使用专家库的管理,保障专家库及专家的信息安全;增加了针对资金资助工作评审专家未回避情况的处理方式;增加了“专家的失职行为对工作造成不良后果及影响”这一终止专家资格的情形;明确了对专家个人违法违规行为的追责方式。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