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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企业有关员工辞职,用人单位可以相关要求其承担违约金吗?答:不可以,除非企业有关员工辞职行为违反了服务期的约定。企业有关员工辞职另谋职业是企业有关员工劳动选择权的体现。因此,劳动协议合同协议法第25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涉及“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时可以约定违约金。在劳动协议合同协议法实施以前,法律未明确禁止“跳槽违约金”。但是劳动协议合同协议法实施后,相关要求企业有关员工仅就辞职行为支付违约金的相关要求,无论以规章规章制度规章或劳动协议合同协议的正式正式合约生效规定,都是违反法律强制规定的。参考法规:1 .劳动法第3条;2 .劳动协议合同协议法第22、第23条、第25条。例:许某在上海
2、一家私营企业从事质量本协议合同支付资金服务设计工作。2009年7月,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协议合同协议,双方在协议合同协议中约定在协议合同协议期间如果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要支付给企业违约金5,000元。2010年年初,许某找到了一家新企业。于是,许某提前30日向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协议合同协议。企业答复许某解除协议合同协议可以,但因为是许某提出解除劳动协议合同协议,根据协议合同协议的约定许某必须支付企业违约金5,000元,否则不予同意。但许某没有同意支付违约金,几经交涉企业仍不为许某办理退工手续,于是许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相关要求企业办理退工等手续。企业提出,许某进入企业时所签订
3、的协议合同协议完全是自愿的,并没有强迫其签订,况且许某是具有行为能力的,其本人也本相关本次项目联系相关公司正式正式合约生效方法认可的,双方在协议合同协议中有约定应该按照约定来履行。希望仲裁委员会不要支持许某的请求。劳动仲裁委认为,企业与许某在协议合同协议中任意约定违约金,约定只要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即要其支付企业违约金的条款缺乏法律依据,因此,企业应该为许某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解:本例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用人单位与企业有关员工约定“辞职违约金”是无效的。本案中,许某的劳动协议合同协议虽未到期,而且劳动协议合同协议中约定了许某单方面解除劳动协议合同协议需支付违约金,但因为这一约定违反了劳动协议合同协议法的规定,属于无效的约定,因此许某的主张得到了仲裁支持。操作提示:企业通过约定辞职违约金的正式正式合约生效防止跳槽、强留企业有关员工是没有任何约束力的方法,不宜采用;企业应注意采用企业文化建设等方法来挽留企业有关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