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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生产企业违反食品安全法行为及法律责任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建邺分局编印二O一年五月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法的宣贯,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要求,便于区域食品生产企业对食品安全法中界定的违法行为的把握,直观了解违反食品安全法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我们组织有关法律人员编印了这套学习宣传资料,供食品生产企业学习参考,切实提高企业食品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的行为二、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及时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审查申请或者变更申请的行为三、伪造、变造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和编号的行为四、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和编
2、号的行为五、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行为六、超出许可的品种范围生产食品的行为七、未按规定向许可机关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行为八、未在食品或者食品包装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标志的行为九、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和编号的行为十、伪造、变造食品生产许可证书、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的行为十一、食品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后未采取整改措施等的行为十二、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十三、生产含有致病性微生物以及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
3、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十四、生产营养成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行为十五、生产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制品的行为十六、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行为十七、生产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为十八、生产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十九、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二十、食品生产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二十一、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行
4、为二十二、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的行为二十三、食品生产企业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二十四、食品生产企业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法律规定备案的行为二十五、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行为二十六、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行为二十七、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行为二十八、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的行为二十九、食品生产企业未建立、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三十、食品生产企业未制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或者食品生产
5、过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的情形未采取整改措施的行为三十一、食品生产企业未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并保存相关记录的行为三十二、食品生产者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行为三十三、食品生产者安排患有职业禁忌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加工的行为三十四、食品生产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行为三十五、食品生产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或者有毁灭有关证据的行为三十六、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未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报告的行为三十七、食品生产者拒不召回或者住手经营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召回或者住手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三十八、食品生产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的行为注: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的行为1、行为界定(1)违反了食品安全法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的规定。(2)行为主体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3)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43条、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6条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的行为。2、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3、相关说明(1)根据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
7、定(质检总局令第127号)的规定,食品添加剂是指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以标准、公告等方式发布的可以作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食品添加剂对食品工业的贡献是巨大的,没有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就没有食品工业的发展和高度发达。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目的再也不仅仅是为了防止食品腐败变质、延长保质期的需要。为了改善食品的颜色、风味和质地,增强食品的感官性状,以及使用上的方便,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品种、数量在不断扩大。但因食品添加剂不是食品的固有成份,普通无营养价值,人体不能利用,且多具有毒性,其生产和使用要受到一定的限制。食品添加剂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不
8、仅取决于添加剂的品种,也取决于使用剂量。即使天然食品添加剂,因其不是食品的固有成份,长期摄入也可能对机体存在潜在危害。食品添加剂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一定剂量对人体是无害的,但超过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则表现出毒性效应。食品添加剂对人体的毒性主要取决于使用量,表现为“剂量效应”,危害主要有慢性毒性、致癌作用、致畸作用极致突变作用。为防止食品添加剂对人体产生危害,所有食品添加剂必须依照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对其进行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证明其在使用范围内对人体是安全、无害的,方可准予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对致癌、致畸或者毒性较强的添加剂一律禁用或者限制使用。滥用食品添加剂或者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
9、和非食品用化工产品将导致一列严重的卫生问题:急、慢性中毒。滥用食品添加剂或者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和非食品用化工产品可造成机体急性或者慢性中毒。1955年日本发生的“森永奶粉事件”就是因为滥用食品添加剂(含神的磷酸氢二钠),造成12344人中毒,130人死亡。我国也发生过多起因在肉制品中添加大量的亚硝酸钠作发色剂而造成的急性中毒事件。2022年我国发生的“三聚鼠胺奶粉”事件,是由于向鲜奶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工产品三聚鼠胺,而造成近30万婴幼儿肾脏损伤,给国家和人民财产带来了巨大损失。变态反应。有些食品添加剂能引起人的过敏反应。糖精可引起过敏性皮炎、皮肤瘙痒症,苯甲酸可引起哮喘,柠檬黄可引起
10、支气管哮喘、尊麻疹、血管性浮肿。蓄积毒性。有些脂溶性食品添加剂,在体内有蓄积作用。当其达到一定量时,则表现毒性效应。二、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及时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审查申请或者变更申请的行为1、行为界定(1)违反了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关于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审查和变更的规定。在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内,生产者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生产者应当及时向许可机关提出审查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组织审查。生产者名称等发生变化而生产者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较大变化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应当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生产许可变更申请。原
11、许可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更手续。(2)行为主体是食品添加剂生产者。(3)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23条、第24条的规定,未按规定及时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审查请或者变更申请。2、处罚标准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责令住手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
12、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住手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伪造、变造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和编号的行为1、行为界定(1)违反了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禁止伪造、变造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规定。(2)行为主体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行为的单位和个人。(3)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法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34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编号。2、处罚标准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食品添
13、加剂,并处违法生产、销售食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和编号的行为1、行为界定(1)违反了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禁止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和编号的规定。(2)行为主体的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行为的单位和个人(3)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34条第二款规定,出租、出借或者其他方式转让生产许可证书和编号。2、处罚标准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期限改正,处20万元以
14、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住手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行为1、行为界定(1)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确立的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的规定。(2)行为主体是从事食品生产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3)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方法第3条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的行为。但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制作加
15、工食品的情况除外。2、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3、相关说明(1)食品不同于普通商品,直接关系着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生产经营是一种特殊行业,它要求从业者必须具备某些特殊条件。食品安全法第29条明确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但取得食品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厂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取的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2)无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大小、经营类别与性质如何、有无独立法人资格,都须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和工商登记等事宜,才具有合法经营权,否则均属非法经营。六、超出许可的品种范围生产食品的行为1、行为界定(1)违反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关于企业应当在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规定。(2)行为主体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的企业。在客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