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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学火灾隐患整改制度一、学校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消防安全责任人为火灾隐患整改第一责任人,提供人员、场地、资金等资源,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人员、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措施。二、学校发现下列火灾隐患,应责成有关人员立即改正,并做好记录:1、违章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2、违章使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热器具、高热灯具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用电器具;3、违反规定吸烟、乱扔烟头、火柴的;4、违章动用明火、进行电(气)焊的;5、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锁、遮挡、占用,影响疏散的;6、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或挪作他用的;7、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8、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
2、源的;9、其它可以立即改正的行为。三、对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期限和人员,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隐患或重大火灾隐患,应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整改,并落实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四、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人员应逐级上报至消防安全责任人。未能及时整改火灾隐患的个人或部门,学校应根据相关奖惩措施对责任人进行惩处。五、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复查。对于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限期内改正完毕的,应在期限届满前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六、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学校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七、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八、学校要认真做好火灾隐患整改记录,并存入消防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