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版《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研讨发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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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修订版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研讨发言9月21日,修订版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发布。与颁行于23年前的旧版规定相比,新规被认为不仅增强了取保候审的规范性、衔接性和可操作性,更是近年来“宽严相济”“少捕慎诉慎押”等刑事司法政策的制度化、规范化表达。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制度中5种法定强制措施之一,也是最重要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在法制恢复重建早期,无罪推定还未进入刑事司法领域,为有效追诉犯罪,”以羁押为原则,以取保为例外”成了各地公安司法机关的常态化选择。作为一种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强制措施,羁押在刑事诉讼中的价值不容否认。对司法

2、机关来说,及时控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避免逃跑、串供、毁灭证据等干扰司法的行为发生;对社会来说,还能有效减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再次犯罪,防止造成更大危害后果。但审前羁押又是一柄双刃剑。以剥夺人身自由为主要内容的羁押,必然会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而我们知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不等同于罪犯,一旦被错误羁押,哪怕受害人能顺利申领到国家赔偿,也无法弥补因人身自由被剥夺、人身权利被侵犯而带来的伤害。随着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大修及多年来的司法实践,无罪推定原则已从法界的理论探讨成了如今普通人也知晓的法律常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法院依法审判确定有罪之前,还是无罪之身,应被当作“无罪的

3、人”来看待。因此,让暂时还处于“无罪”状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家候审,最合乎法理,也最有利于避免对无辜的伤害。相比起取保候审,侦查机关更愿意采取羁押类强制措施的一大原因,还在于“以押代侦”的传统侦查策略。有些公安机关之所以愿意把人先关进看守所,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方便取得口供或突破案件。审前羁押的作用已从法律上的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异化成了一种特殊的侦查方式和侦查手段。此次规定对取保候审的决定、执行、变更、解除、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具体化。其中明确,对于采取取保候审就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对“三个特定”“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社会关切的焦点和争点,也都作了规范化表述。总体看来,与近年来两高一直推动和实践的“少捕慎诉慎押”保持了一致。刑事司法向来被要求在“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保持平衡。无罪推定入法,对过往一些旧的司法理念、司法政策甚至是司法潜规则,都提出了新的挑战。规定既是“少捕慎诉慎押”精神的延续,也是无罪推定具象化和规范化的成果。从刑事司法现代化的远景目标来说,规定既不是开始,也不是结束,而只是中途的一个重要路标。规定的真正落地,当有助于推定这一进程加速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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