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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人出资设立(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公司名称:(公司名称)第二条公司住所:(注册地址)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住宿、餐饮、旅游、度假、商务接待、会议、活动、拓展、培训(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工程为准;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许可审批机关核定的为准)。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需经行政许可的工程,应依法向许可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批准前方可开展相关活动。公司改
2、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由公司股东一次性缴清,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当责任。第六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自变更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股东姓名:石爽身份证号码:自己填出资方式: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额:人民币万元第八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1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2)选举和被
3、选举为执行董事;(3)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4)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5)有权查阅股东决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第十条股东承当以下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当公司的债务;(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方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一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以下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6)审议批
4、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1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第十二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推荐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十三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以下职权:(1向股东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
5、经营方案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H)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四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以下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方案和投资方案;(3)拟订
6、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五条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推荐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以下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4)向股东提出提案;(5)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
7、(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六条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第七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十七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十八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第二十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2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一条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U)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
8、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九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作出决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第二十四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第二十五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二十六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由股东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的。第二十八条本章程一式叁份,股东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股东签字并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