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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聘用在校研究生担任助教工作的办法第一条为了适应高等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和研究生培养制度的改革,加强研究生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并为选留师资提供考察条件,特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在充分发挥本单位青年教师作用的原则下,根据教学工作的需要,可以从学有余力的在校研究生中有计划、有选择地聘用部分符合要求的研究生担任助教工作。第三条聘任担任助教工作的研究生,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思想好,能为人师表,工作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第四条硕士研究生从进入第二学年开始聘用。聘用期限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而定,一般以一学年为宜,研究生在校期间担任助教的工作量累计不超过半年。(不含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的教学学时)不得因
2、受聘担任助教工作而延长学习年限。第五条聘用办法,聘用单位将拟聘在校研究生担任助教工作的工作任务、工作条件、聘用要求和待遇等事项公布,由符合本办法第二、三条规定的研究生本人报名申请,经指导教师和学校研究生学院、教务处同意,由学校人事处批准。受聘研究生应和聘用单位签订合同。第六条研究生在担任助教工作(含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的学时任务)期间按月补足助教工资,并按学时发给课时费。(属临床医学院、医检系、医学影像系的研究生,该经费由附院支付,其他院、系研究生所需经费由学院支付)。第七条按本办法聘用的教研室,应有一名教研室主任主管该项工作,对受聘担任助教工作的研究生,按照教师岗位职责的标准,严格要求,加强指
3、导和考核。工作优秀者予以表彰奖励,表现不好者应批评教育,不适宜担任助教工作者,可提前解除聘约。聘用期满时,聘用单位应对其思想政治状况,工作表现等作出全面鉴定,存入个人档案。今后学校选留师资时,应优先在曾受聘担任过助教工作的研究生中考虑。第八条受聘担任助教工作研究生的补助工资从院预算外基金开支,由教研室主任,研究生学院按学期报名单,人事处审核,分管教学副院长签字发给。补充说明:研究生担任助教工作办理程序:(1)拟担任助教工作前一个学期,由教研室提出拟担任助教研究生的教学计划,经教务处审批,到人事处签订学院硕士研究生担任助教有关协议一式两份。(2)研究生按教学计划完成教学工作后,到人事处领取学院硕士研究生担任助教工作鉴定表一份,由本人和教研室主任据实填写并签字后报研究生学院签署意见,然后报人事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