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假区镇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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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度假区镇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度假区镇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保证镇村集体资产资源租赁、发包等交易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增加集体资产收益,维护农村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度假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度假区镇村两级集体资产交易。第三条本细则所指的集体资产交易是指集体资源资产通过发包、租赁等方式与本组织或组织外的法人、公民,通过公开有序竞价,订立规范合同,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一种经济活动。第四条镇村集体资产交易必须接受度假区镇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和度假区纪工委的指导和监督。第五条镇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等价有偿

2、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线上交易为主要方式,实现交易的充分竞争。第二章交易范围第六条本细则所指参与交易的镇村集体资产范围包括:1.法律规定属于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池塘、水面等资源性资产.2 .镇村集体经*组织所拥有的房屋建筑物、仓库等经营性资产;3 .法律法规对涉及集体资产交易的范围、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章交易机构第七条度假区镇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服务中心(本文简称“度假区交易中心”)作为度假区镇村集体资产交易的管理服务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免费为度假区集体资产交易提供各种服务,主要职能为:1 .提供开展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所需的场所和设施;2 .提供镇村集体资产交易的信

3、息发布和咨询服务;3 .审核交易双方提交文件资料的完备性与真实性;4 .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组织交易活动;5 .提供交易过程中所涉及到各类业务指导;6 .做好镇村集体资产交易档案管理。苏州农村产权交易相城分中心(本文简称“相城区交易中心”)服务全相城区的镇村集体资产交易,组织开展属于区级权限的镇村集体资产交易,为度假区交易中心进行业务指导。第八条镇村集体资产交易,统一纳入江苏省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苏州市农村资产资源线上交易平台和相城区镇村集体资产监管交易服务平台,在省、市、区三级交易平台同步进行交易。第九条度假区交易中心应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在充分利用现有工作资源的基础上,合理配备

4、工作人员,保障长期有效运作。交易服务中心运作经费列入度假区财政预算。第十条度假区交易中心实行“六个统一”的管理模式: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程序、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文书格式、统一系统软件、统一监督管理。交易统一使用由省、市、区提供的交易平台,实现信息公开,资源共享,高效运行,实时监管。第四章分级交易第十一条镇村集体资产交易实行分级交易,一是进入度假区交易中心交易,二是进入相城区交易中心交易。第十二条根据镇村集体资产交易标的交易金额、面积大小等不同进行分级交易。应进入相城区交易中心交易的包括:1 .单宗连片承包土地租赁面积IOO亩(含)以上的交易;2 .集体资产租赁建筑面积IOOoo1.tf(含)

5、以上或占地面积50亩(含)以上或租赁费200万元(含)以上的交易;3 .养殖水面租赁面积100亩(含)以上或租赁费20万元(含)以上的交易。其余镇村集体资产交易全部进入度假区交易中心交易。第五章交易程序第十三条镇村集体资产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竞价交易:1 .立项申请交易实施前,度假区村(社区)集体经营性资产集中经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集中经营管理办公室”)或镇级公司应先向度假区交易中心提交镇村集体资产交易立项申请表,度假区镇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和集体资产交易审核小组对项目进行立项审核,并根据标的额度决定在相城区交易中心或度假区交易中心交易。2 .拟定方案由集中经营管理办公室或镇级公司根据审批情况

6、拟定公开交易方案,包括资产资源基本情况、招租发包对象、行业要求、交易要求、租金收缴办法、租赁时限、最低成交价等内容。租赁底价按照度假区租赁(发包)指导价,合同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对农业、旅游、三产服务业租赁期可适当延长。3 .审核材料集中经营管理办公室或镇级公司应向交易中心递交以下材料:镇村集体资产交易立项申请表、镇村集体资产交易方案、镇村集体资产交易清单、镇村集体资产出租信息表、镇村集体资源出租信息表、镇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发布审批表等表格,标的物权属的有效证明材料,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交易中心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全部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是否进行受理并发布交

7、易信息作出答复。对受理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的进行受理登记。资料不完备、或资料存在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并在镇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发布审批表上标注“不同意发布”字样及说明理由,并要求集中经营管理办公室或镇级公司重新准备相关资料。4 .发布信息交易中心根据标的物情况和招租对象,在不同地点发布交易信息。可在交易中心公告栏、村务公开栏张贴公布,还可以通过政府网站、e阳光微信公众号、广播、电视等媒介向社会发布。交易信息从发布之日起至交易日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在发布期限内,未经交易中心同意不得撤回交易。在信息发布期间,如需变更交易信息的,需在交易日3天前以书面形式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才可进行变更,变

8、更信息后需重新发布。5 .项目预审所有集体资产交易项目必须经过度假区预审。其中:入驻集体房产的项目应遵守度假区集体房产入驻项目预审管理制度,由招商办组织牵头完成项目预审;资源性资产发包等其他项目由镇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牵头预审。相关部门要根据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企业准入负面清单、土地利用规划情况、相城区搬迁(棚户区)工作三年推进计划、相城区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三年行动计划、相城区“散乱污”企业(作坊)淘汰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和“263”专项行动等对新入驻项目和续租项目进行预审,通过预审的项目方可按程序进行交易。有承租意向的单位或个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集中经营管理办公室或镇级公司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

9、托书、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等报名所需的材料。集中经营管理办公室或镇级公司将初审通过后的相关报名材料报度假区交易中心复审。6 .申请交易若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无人报名的,根据出租方意愿取消交易或续期发布交易信息另行组织交易。若只有一家单位或个人报名的,可以采取协议成交的方式出租(发包)给该单位或个人,成交价不低于底价。若有两家及两家以上单位或个人报名的,则进入交易中心竞价交易。集中经营管理办公室或镇级公司应向交易中心申请交易,递交镇村集体资产交易申请表,确定交易时间。由交易中心审查报名人资格,最终确定参加竞价的人员名单、到场人员、交易时间和地点等。经审查通过的申请人按规定交纳保证金,交易保证金额和

10、交纳方式由交易中心决定,同时向最终竞价人下发竞价通知书。度假区交易中心交易保证金额原则上不低于标的额的50%,交易保证金提前缴存的相关凭证,作为交易当日参与交易的必要条件,一份保证金只能参与一宗交易的竞价。对未能成功得标的竞价人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应在相关交易完成后的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该竞价人。成功竞得并签定正式合同的竞价人,度假区交易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无息全额退还保证金或者根据租赁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直接用于抵缴租金。7 .组织交易度假区或相城区交易中心组织交易,交易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并按交易流程进行。全面推行农村资产资源线上交易。度假区交易中心要利用现代化监管手段,对交易全过

11、程进行监控。集中经营管理办公室或镇级公司可以安排监督代表到场监督。交易过程中如无人报价或无有效报价的,通知集中经营管理办公室或镇级公司,可选择续期发布交易信息后另行组织交易或重启上述交易程序;只有1家提出有效报价的,以其报价成交;有2家(含2家)以上提出有效报价的,按照规定的中标方式成交。若有效中标报价有多个相同的,则重启一次程序,也可以抽签、抓阉形式确定最终竞得人,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依法律有关规定享有优先权。8 .成交确认交易条件达成一致后,交易双方应当在交易现场签订成交确认书。9 .发布结果交易结果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于当日在交易中心公告栏、村务公开栏或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

12、天。10 .签订合同交易结果公示结束无疑义的,签订合同。合同文本采用相城区统一制定的模板。村级集体资产租赁合同由度假区集中经营管理办公室统一签订;合同至少一式3份,承租方、集中经营管理办公室和社区股份合作社各保证1份。镇级集体资产租赁合同由镇级公司统一签订;合同至少一式3份,承租方、镇级公司和镇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各保证1份。成交额较大的可进行公证。若在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且公示期满7个工作日内,得标人没有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交易,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并归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或镇级公司所有;该交易项目可由投标有效价格第二高者中标或由交易中心另行组织交易,并按规定进行公布。11 .资料归档

13、交易中心及时将资产交易资料整理归档,每个交易项目对应建立一本交易档案。第六章行为规范第十四条在镇村集体资产交易过程中,承租方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1.承租方采用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事实真相等不正当手段,实现交易的;2 .承租方不按约定时间订立书面合同、交纳价款的;3 .承租方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4 .承租方在竞价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或约定,在竞价过程中扰乱竞价交易活动正常秩序,影响竞价活动公正性的;5 .其他破坏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第十五条在镇村集体资产交易过程中,集中经营管理办公室或镇级公司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1.集中经营管理办公室或镇级公司擅自

14、对农村产权交易标的金额进行分拆,以规避进入上一级交易机构公开交易的;2.集中经营管理办公室或镇级公司采用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事实真相等不正当手段,实现交易的;3 .集中经营管理办公室或镇级公司不按约定时间订立书面合同的;4 .其他破坏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第十六条集中经营管理办公室或镇级公司违反本细则规定进行集体资产交易,度假区纪工委视情节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处分,同时与年终考核挂钩;造成集体资产损失的,依法追讨进行赔偿;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度假区交易中心相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和要求,采取串通、瞒骗等不正当手段,影响交易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视情节轻重对其给与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对检举揭发资产交易过程中侵占、损害农村集体资产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在资产交易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影响,导致交易活动无法正常开展,经处理仍未能解决的,组织交易的交易中心有权作出中止交易、终止交易或延期交易的决定,并应及时进行相关信息公告。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细则由度假区镇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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