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镇桉树林改造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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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镇桂树林改造实施细则根据XX县桂树林改造实施方案(X府(2023)22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XX县校树林改造实施细贝D(X校改办(2023)5号)要求,为依法依规推进全镇桂树林改造工作,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改造范围及任务(一)到2025年底前,以下4种类型校树林优先完成改造,改造面积X.XX万亩。1.改造重点敏感生态区域核树林。(1)水库周边、县属林场内种植的核树林。(2)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和重点旅游风景区内种植的核树林。(3)军事基地、城镇规划区周边一公里区域内的核树林。(4)国道、省道、高速公路两旁第一重山种植的枝树林。2.改造不符合规定

2、种植的核树林。(1)坡度25度以上陡坡地带的核树林。(2)在耕地及基本农田上种植的核树林。(3)群众反映强烈,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特别是饮水安全的校树林。3 .改造连片种植IOOO亩以上的核树林。4 .改造生态公益林区域,特别是水源涵养林区内的核树林。(二)到2030年底前,力争完成改造全镇现有核树林XX.XX万亩。二、改造工作措施(一)对重点敏感生态区域核树林1.水库周边、县属林场内种植的核树林。(1)经营者承诺不采伐的,签订XX县校树林退出/改造协议书(附件1)后,县林业主管部门将其种植地点、经营者和林权证列入不予采伐名单存档,对校树林实行固化管理。(2)经营者承诺自行更新改造的,

3、与镇政府签订XX县校树林退出/改造协议书和桂树林除萌承诺书(附件2),并按照120元/亩标准向政府缴纳桂树林除萌保证金,再逐级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采伐并获得采伐许可证,采伐后确保核树林采伐迹地彻底除萌,自行营造阔叶树(以乡土树种为主的阔叶林,不包括核类、马占相思纯林)或混交林,商品林地可适当种植木本油料、油茶、草莓、中药材等经济作物,改造后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仍属经营者,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和镇政府组织验收合格后,退回校树林除萌保证金。经营者违反承诺在采伐后三个月内未能完成除萌的,由镇政府委托第三方公司除萌,除萌相关费用在缴纳的除萌保证金扣除。完成除萌后,镇政府将督促经营者按协议要求更新造林。县林

4、业主管部门将违反承诺的经营者列入限制采伐名单存档,由县政府营造高质量水源林。(3)经营者不做出任何承诺的,如经营者存在不符合申请采伐情形的,农林水服务中心不得上报其采伐申请,并将其地点位置、经营者和林权证列入不予采伐名单存档,对校树林实行固化管理。发生滥伐、盗伐林木行为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森林公安机关严肃查处。2 .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和重点旅游风景区内种植的核树林。(1)自然保护区内种植的桂树林。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七条“禁止

5、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以及第二十八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单位或个人对我镇各级自然保护区内种植的核树林进行采伐的,应按照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核树林实行固化处理。(2)饮用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湿

6、地公园和重点旅游风景区内种植的核树林。参照本实施细则“改造工作措施”第一条第一款进行改造。3 .军事基地、城镇规划区周边一公里区域内的核树林。参照本实施细则“改造工作措施”第一条第一款进行改造。4 .国道、省道、高速公路两旁第一重山种植的核树林。参照本实施细则“改造工作措施”第一条第一款进行改造。(-)对不符合规定种植的桂树林1.坡度25度以上陡坡地带的校树林。参照本实施细则“改造工作措施”第一条第一款进行改造。2,在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种植的枝树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

7、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规定,在耕地和基本农田种植核树的,限期全面清退和改造,恢复原农田种植条件。逾期不清理的,由镇政府予以依法强制清理。5 .群众反映强烈,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特别是影响饮水安全的经营性核树林。参照本实施细则“改造工作措施”第一条第一款进行改造。(三)对连片种植IOOO亩以上的桂树林除改造工作措施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之外的、单位或个人连片造林IOOO亩以上,且未营造混交林的经营性校树林。参照关于发展校树人工林的意见(X林函2006)380号)第三条“提

8、倡营造混交林,连片造林1000亩以上的要做好多个树种搭配,增加生物多样性”规定,经营者与镇政府签订XX县核树林退出/改造协议书和桂树林除萌承诺书的,优先安排采伐指标。参照本实施细则“改造工作措施”第一条第一款进行改造。(四)功夫生态公益林区域,特别是水源涵养林区桂树林依据XX省生态公益林更新改造管理办法、XX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和XX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实施意见关于“生态公益林区内的三类林(生态功能差的林分,树种单一,生长不良或不适地适树、密度低、覆盖度低于60%的林分)必须限期进行补植、套种或更新改造,逐步提高功能等级”,“生态公益林区的人工造林、补植、套种和更新

9、改造,应营造阔叶树(不包括核类、马占相思纯林)或混交林,尤其要大力发展以乡土树种为主的阔叶林”等规定,以及关于发展校树人工林的意见(X林函(2006)380号)第三条“核树人工林种植必须严格控制在国家划定的商品林区内,严禁在生态公益林区,特别是水源涵养林区等重要生态区域种植桂树”的规定,对我县生态公益林区内种植的核树林,参照本实施细则“改造工作措施”第一条第一款进行改造。三、改造工作流程根据实施方案要求,我镇校树林改造工作由镇政府负主体责任、农林水服务中心负指导和监督责任、各级相关职能部门负联动责任,经营者负直接责任。各级各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全力推进核树林改造工作。(一)镇政府与申请采

10、伐的经营者签相应的协议书后,报县林业主管部门备案。(二)镇政府根据年度森林采伐指标和采伐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实施方案改造工作要求和本镇经营者申请的实际情况,编制好本镇年度森林采伐计划和改造工作计划。制定改造工作计划要“一案一策”,对每个改造点定地点、定面积、定树种、定措施。四、改造工作要求各镇要严格落实森林资源采伐限额、林木采伐许可制度和伐区调查设计制度。(一)对列入改造范围的核树林,禁止施肥喷药,在未签订协议前暂缓安排采伐指标。(二)对签订协议并积极配合改造工作的经营者,优先安排采伐指标。(三)严禁扩种新种校树,各村委会要依法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宣传和巡查,对违规扩种新种核树林实行“零容忍”,一

11、经发现,严肃追究当地责任。农林水服务中心要指导和协调各村加强管控,并对毁林(包括经营、采伐过程中毁林的)、破坏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农业农村力、农林水服务中心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对破坏生态环境、基本农田和水资源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凡有扩种新种行为、又有核树林种植存量的单位或个人,按约定停止安排林木采伐指标,并将该经营者名下的校树林列入限制采伐名单存档。列入限制采伐名单的核树林不因过户而解除限制采伐。(四)纳入改造范围的桂树林在批准采伐后,各村委会要加强巡查,禁止在该范围再种枝树或让树头萌芽生长。(五)已采伐、应改种的核树林未进行改种或未履行约定,继续经营核树林的,按约定将该地块及

12、经营者列入限制采伐名单存档。列入限制采伐名单的该地块枝树林不因过户而解除限制采伐。(六)严格采伐作业监管。采伐者必须严格按照采伐证关于树种、林种和面积的具体要求进行作业。发现盗伐、滥伐(包括伐区内非发证树种)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七)木材加工企业不得违规收购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木材。违者一经查实,县林业主管部门、森林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罚。(A)加强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农林水服务中心要严厉打击无证非法培育、经营人工桂树等苗木行为。大力推广适合本土种植的林木,逐步形成能使种植经营者受益、生态优良的替代林产品。(九)纳入改造范围的桂树林,符合生态公益林规划要求的,经营者自愿申请,可由农林水服

13、务中心争取纳入省级生态公益林管理范围。同时,各村要按照本镇森林经营规划,规范商品林生产经营,保护生态环境。(十)因历史原因种有桂树林的领导干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干部职工、村(社区)“两委”干部及以上人员家属要贯彻镇委、镇政府要求,主动带头退出,不再参与核树林经营。造成负面影响的,追究相关责任。(十一)从发文开始,全镇所有校树林严禁施肥喷药,设立举报电话(县举报电话为:xxxx-xxxxxxxx;镇举报电话为:XXXX-XXXXXXXX),充分发挥群众和舆论监督作用。(十二)桂树林改造过程中发现涉及毁林造林、滥用化肥农药造成污染、破坏自然环境、私自开采矿产等违法行为的,或发现党员干部违法线索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五年,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特殊情况,由农林水服务中心提交镇政府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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