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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强舟山市工矿仓储用地使用权续期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工矿仓储用地使用权续期管理,促进工业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浙江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矿仓储用地,是指在本市范围内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且出让年限低于法定最高年限的工业用地和仓储用地。第三条工矿仓储用地使用权期满后土地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需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三线一单、产业导向等要求;(二)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纳入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的企业,申请续期时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等级为A
2、类、B类或C类;未纳入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的企业,产值、税收、节能、环保等指标满足申请时点新增工矿仓储项目的控制标准。(三)原用地符合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要求,不涉及改变建筑功能、改变土地用途或土地闲置等违法违规行为;第四条工矿仓储用地使用权续期的最高年限与原批准土地使用年限合计不得超过50年。第五条经批准续期的工矿仓储用地,原政府用地批文或土地出让合同已约定续期地价计收方式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原政府用地批文或土地出让合同未约定续期地价计收方式的,按续期批准时点的工矿仓储用地所在区域市场评估价计收。第六条工矿仓储用地使用权续期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提出申请。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土地使用权期满前一年内向当
3、地资源规划部门提出土地使用权续期申请。(二)联合审查。资源规划部门对申请项目经初步审查同意后提交属地政府(管委会)工业用地招拍挂领导小组进行联合审查。(三)出让公示。经联审同意的,由资源规划部门对外公示,公示期10天。(四)签订协议。经公示无异议的,土地使用权人与项目属地政府(管委会)签订项目监管协议,与资源规划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出让合同。(五)不动产登记。土地使用权人按合同约定缴纳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后,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原不动产权证注销登记并申领新的不动产权证。第七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无偿收回。依照前款规定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另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第八条本规定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