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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北京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制定的北京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是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二十三条)赋予我局的法律责任;是我局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北京市政府批复的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的重要举措。二、起草过程经过前期调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和其他地区的相关经验
2、,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区文化和旅游局、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和项目保护单位、专家、局有关处室和单位的意见。三、基本内容办法(征求意见稿)共27条,主要内容包括:(一)该办法的制定目的和依据(第1条);(二)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定义和认定与管理的原则(第2-5条);(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申报履行的程序(第6-15条);(四)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权利和义务以及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责任(第16-18条);(五)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情况评估和退出机制(第19-24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