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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兴区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博士后工作管理,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吸引和培育符合大兴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C2015J87号)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博士后工作的实施意见(京人社专家发2016265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批准在大兴区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园区类分站、创新实践基地)和经批准在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园区类分站)从事研究工作的博士后人员。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三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我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园区类
2、分站、创新实践基地)的管理监督,牵头负责博土后工作专项经费的管理、评审、监督和检查,指导产业园区(基地)管委会做好辖区内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园区类分站、创新实践基地)的管理服务。第四条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园区类分站、创新实践基地)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负责本单位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设置专门部门、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博士后工作,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做好博士后人员招收、在站期间和出站管理,做好博士后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和户口迁移等工作。第三章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设立第五条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依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及国家、市、区有关规定,
3、按程序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园区类分站、创新实践基地)。重点支持符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医药健康、智能制造与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临空经济、氢能、商业航天等产业领域企业、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园区类分站、创新实践基地)。第四章博士后人员的招收、培养和管理第六条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园区类分站)一般应当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入站者一般应为新近毕业的博士毕业生,年龄一般应在35周岁以下。严格控制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比例,不得招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职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第七条设站单位应与博士后人员签订企业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在职博士后人
4、员签订工作协议),在站期间享受设站单位职工同等待遇。第八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时间一般为2年,根据项目需要可在2-4年内灵活确定。对于进站后承担国家或北京市重大科技项目的,应当根据项目资助期限和承担的任务及时调整在站时间,最长不超过6年。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科研成果可作为在站或出站后评聘职称的依据。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满应按照规定进行考核评定并办理出站手续。第九条设站单位应加强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考核,对不同学科领域、不同研究类型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实施分类培养、分类评价,建立以科研计划书为主要内容的培养制度,以创新性科研成果为核心评价标准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为博士后人员开展科研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条
5、件、科研经费等。第十条博士后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站单位在告知本人或公告后须予以退站: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中期或者出站考核不合格的;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被处以刑事处罚的;因旷工等行为违反所在单位劳动纪律规定,符合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情形的;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合同(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6年的;其他情况应予以退站的。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再享受我区对在站期间、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支持政策。第十一条贯彻执行国家、北京市博士后工作评估制度。第五章博士后
6、工作支持与保障第十二条设立区级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列入区级财政年度预算。国家、北京市博士后经费资助按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经国家、北京市批准新设立,或迁入我区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园区类分站),完成首次博士后人员进站后,一次性给予20万元设站奖励;每招收一名博士后人员(不包括在职博士后人员),给予一次性10万元招生资助。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园区(基地)等新设园区类工作站的,不纳入设站奖励和招生资助范围。设站奖励和招生资助用于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的相关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仪器设备费,实验材料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会议费,差旅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等。第十四条经批准进入博士
7、后科研工作站(园区类分站)的博士后人员,给予每人每月3000元在站生活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可根据在站期限进行调整。同一博士后人员在我区多次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只享受一次在站生活补贴。招收在职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在站生活补贴。生活补贴由设站单位依法为其代缴个人所得税后按月直接拨付给博士后人员自行支配使用。设站单位不得将博士后人员在站生活补贴用于补贴工资、奖金等单位支出,不得变相降低博士后人员工资待遇。第十五条设站单位获得国家级、北京市级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或博士后创新创业等奖项的,按照国家级1:1、北京市级1:0.5的比例给予区级配套经费。区级配套经费的用途及范围须与国家、北京市博士后工作
8、经费的用途保持一致。第十六条博士后科研项目入选国家、北京市重点项目课题或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的,一次性给予博士后团队(个人)最高20万元项目支持经费。经费用于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的相关费用支出(费用支出范围参照第十三条规定执行)和博士后团队(个人)奖励,其中:博士后团队(个人)奖励占比不超过40%。同一科研项目只享受一次支持经费。第十七条经批准进入我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园区类分站)的博士后人员,以及当年出站并在我区就业创业的博士后人员,符合基本条件的,经所在单位推荐,可以直接纳入大兴区优秀青年人才支持范围,并按照相关规定享受相关政策。第十八条经批准进入我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园区类分站)的博士后人员
9、,符合我区相关规定的,可以申请人才保障住房;其配偶在京未落实就业的,可以提供5次就业岗位推荐。第十九条当年出站到我区企事业单位工作且签订不少于3年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的博士后人员,合同期满后继续在大兴区就业的,可以申请一次性最高10万元就业奖励。第二十条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园区类分站、创新实践基地)设站单位、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在我区创办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在工作居住证、就业招聘、创业扶持等方面予以支持。第二十一条申请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的设站单位和博士后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按照要求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检查、核查、审计等工作。第二十二条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支持项目评审规程
10、。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每年面向全区公开征集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支持项目,各镇、街道、产业园区(基地)管委会负责辖区内支持项目的受理、初审及推荐工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组织产促、财政、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专家开展专项经费支持项目评审。评审结果在大兴区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公示无异议的专项经费支持项目,按照我区现行渠道进行兑现。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与我区其他政策存在交叉的,按照就高原则,执行优惠条款,不重复享受政策。国家、北京市另有规定的,或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根据市区有关规定、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