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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广州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管线迁改实施意见(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必要性和依据】为加快推进我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管线迁改工作,规范管线迁改工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意见。第二条【适用范围】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需要迁改既有管线的,适用本意见。第三条【迁改及补偿方式的定义】管线迁改是指工程建设需要,对既有地下管线的迁改,或者对于既有架空线实施入地、迁移。管线迁改补偿方式可采用实物补偿或货币补偿,实物补偿是指以还建管线实物补偿给管线权属单位,货币补偿是指以支付货
2、币形式补偿给管线权属单位。第四条【相关职责】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各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职能分工,从源头建立健全规划、建设及监管制度,严格监管地下管线的规划和建设,管控违法管线建设行为。建设单位应制定对既有管线采取的保护措施或实施迁改的方案。建设项目施工范围内管线需要进行迁改的,各管线权属单位应予以积极支持和配合。第五条【迁改组织实施】建设单位可自行组织实施管线迁改工作,也可委托专业管线迁改管理服务单位实施,支付相关工作经费。管线权属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拟定迁改规模、路由及迁改工程估算,并配合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等相关工
3、作。第六条【迁改补偿原则】管线迁改执行以下补偿原则:工程建设需要迁改既有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原规模、现行标准依法给予补偿,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补偿的除外。为避免多次开挖建设,迁改管线可按其长远规划同步进行建设,但因扩容、提高标准和功能等所增加的费用,由管线权属单位自行承担。第七条【违法建设处理】对于既有管线属于违法建设的,在地下管线迁改时不予补偿。第八条【补偿类型】本实施意见施行以后建设的管线,符合以下情形下的既有管线,迁改时可予以补偿:L管线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条件核实手续(免于单独申领规划许可的除外),且管线信息已录入广州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迁改时予以补偿。管线信息是否录
4、入广州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广州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中心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2 .已补测补绘且录入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但未完善规划手续的管线,在迁改前已按规定完善相关规划手续的,迁改时予以补偿。3 .已向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竣工后已报送竣工测量成果,管线信息已录入广州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但因涉及公众或者社会重大利益需分期申请规划条件核实的分期分批投资建设项目,在迁改补偿时点尚未完善规划条件核实手续的,迁改时予以补偿。本实施意见施行以前建设的管线,迁改补偿按原有规定执行。第九条【应急抢险管线的补偿】因特殊紧急情况如应急抢险工程,已按广州
5、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穗府办(2023)8号)规定程序确定为应急抢险工程的,未及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许可证暂未获批复,但管线信息已录入广州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迁改时予以补偿。第十条【迁改前期工作】建设单位做好前期调查工作,在广州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既有管线现状资料,开展项目既有管线摸查工作,对重要管线及周边建设配套等基本实施条件进行分析,保障项目能落地实施。管线迁改应摸查相关的基础数据,编制初步的管线综合规划方案,解决各管线迁改路由的交叉冲突。第十一条【方案论证】建设单位按规定编制技术方案需同步编制管线综合规划的,其初步的管线综合规划方案可纳入建设项目主体工
6、程方案一并论证。对初步的管线综合规划方案(或迁改方案)组织论证时,建设单位应按照本意见第六条的迁改补偿原则合理控制迁改工程规模及工法,论证结果可作为编制和审查初步设计的参考依据。方案论证应邀请行业专家、属地镇街、管线权属单位等参与。第十二条【管线迁改估算】建设单位按照初步的管线综合规划方案,会同管线权属单位确定管线迁改估算,并将各类管线迁改估算及相应的监理、设计等费用开列,纳入项目估算。涉及地下管线详查、保护、迁改费用应在项目投资中足额预留。建设单位根据联审决策完善建设方案及估算,报投资主管部门立项批复。第十三条【管线迁改概算】建设单位根据组织论证后的初步管线综合规划方案(或迁改方案),组织编
7、制相应的管线迁改初步设计及概算,按规定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迁改项目概算应包含工程费用(一类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二类费用)、预备费用(三类费用)。管线迁改估算、概算编审的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应以市地下管线建设事务中心编制、市造价站审核发布广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线迁改工程主要材料(设备)价格信息作为依据。上述文件缺少或没有明确计价方式的材料设备价,执行相关行业造价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第十四条【承包商选定】采取实物补偿模式进行管线迁改,原则上由供电、供水、燃气、通信、油气管线等权属单位通过合法方式确定设计、施工、监理等承包商或技术服务单位,复函给建设单位使用,也可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招标。采
8、取货币补偿模式进行管线迁改的,由管线权属单位自行依法确定管线迁改所需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承包商或技术服务单位。第十五条【一般工作界面划分】管线迁改工作界面由建设单位和管线权属单位按照以下规定确定:1 .采取实物补偿模式实施管线迁改的,建设单位负责提供管线迁改用地、青苗补偿及复耕、绿化补偿及复绿、树木砍伐清理及复绿、施工手续报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管线权属单位参与管线综合规划方案或迁改方案的论证;开挖期间对受施工影响管线进行现场监护;负责迁改管线实物接收。涉及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条件核实的,由管线建设单位负责办理。2 .采取货币补偿模式实施管线迁改的,建设单位负责
9、提供管线迁改用地、青苗补偿及复耕、绿化补偿及复绿、树木砍伐清理及复绿、配合施工现场协调等工作,负责相关报批手续的前期协调工作。管线权属单位负责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手续报批、项目建设管理、勘察、设计、监理、物资采购、档案移交、规划条件核实、环评水保验收、施工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并配合开展主体建设项目环评、水保、特殊交叉跨越(道路、铁路、轨道交通、河湖、灌渠、其他管线迁改)等技术论证工作。第十六条【重叠界面划分】涉及管线迁改相关的占道开挖及修复、交通疏解等相关手续办理和实施的工作界面的,按有利于项目推进的原则,由建设单位和管线权属单位协商确定。第十七条【迁改方案调整】管线迁改设计方案
10、稳定后,迁改工程在主体工程用地红线外有用地需求的,建设单位负责提供相关用地,并据实调整管线迁改设计方案。第十八条【公共排水管线迁改】涉及迁改公共排水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建设新管并完成接驳后废除迁改的旧管。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实施先建后拆的,由建设单位与管线权属单位协商制定临时迁改方案,并报所在地的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十九条【电力管线迁改】涉及省、市重点建设工程的电力管线迁改,建设单位向广州供电局申请停电接驳的,广州供电局优先安排计划,并视具体情况免于纳入停电指标考核。第二十条【党政专用通信管线迁改】涉及党政专用通信线缆迁改的,建设单位在管线迁改前15天,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省委办公厅专用通信局,并适
11、时组织现场勘察。党政专用通信线缆的迁改工作由省专用通信局依法确定单位完成。第二十一条【迁改后废弃管线处理】迁改后的废弃管线按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处理。第二十二条【资金拨付及结算】管线迁改资金拨付按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相关规定执行。管线迁改结算评审按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穗府办规(2019)3号)执行,相关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采取实物补偿模式进行管线迁改的,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管线迁改工程,工程完工后,由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有关规定送财政投资评审或者组织审查,按照据实结算原则确定工程总造价,工程结算余额根据审查结果或者财政评审结果支付。采取货币补偿
12、模式进行管线迁改的,建设单位与管线权属单位签订货币补偿协议,由管线权属单位负责实施管线迁改工作。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与管线权属单位共同完成结算资料审核后,由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有关规定组织审查或者送财政投资评审,按照据实结算原则确定工程总造价,作为货币补偿支付依据。第二十三条【竣工测量和竣工信息入库】管线迁改项目的竣工测量和竣工信息入库工作按广州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信息入库工作指引(穗建规字(2022)6号)执行。各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管线迁改,涉及重大变更的,应报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手续应在变更实施前办理。第二十四条政府土地储备项目、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等建设项目管线迁改可参照本意见执行。各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线迁改按照区财政投资相关要求执行,可参照本意见执行。第二十五条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