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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广州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管线迁改实施意见起草说明按照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17条和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穗府办2012)49号)第28条规定,我局对广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管线迁改实施意见(第二次征求意见稿)说明如下:一、背景概况近年,我市发生多起因施工导致的管线受损现象,引发各方对管线风险防控的忧虑。地下管线是保障城市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和“生命线”,随着我市城市建设的蓬勃发展,各类项目建设呈现出工点多、体量大等特点,对管线迁改的需求量逐年递增,管线迁改作为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实施环节,实施过程中面临方案落地难、单位选取难等诸多难题,缺乏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的管线
2、迁改不但在影响项目建设总体实施进度,还对既有地下管线的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为此需要出台、完善相关指引,进一步优化、明确管线迁改工作流程、压实管线迁改工作各方主体责任,规范管线迁改工作从项建到结算的全过程实施流程及管理内容,从而实现我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管线迁改工作稳步推进、安全可控。为落实15届13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的广州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工作要点相关要求,我局会同相关单位组织制订广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管线迁改实施意见。二、法律政策依据(一)国家法律法规L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释义(国务院法制办农村城建资源环保法制司,住房和城乡
3、建设部法规司、城市建设司编写,2011年2月出版)3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198号令1996年10月1日实施,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4 .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712号令,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二)省市地方性法规1 .广东省供用电条例(2017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7号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本)(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3 .广州市排水条例(经广东省第十三届
4、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批准,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4 .广州市供水用水条例(2019年10月1日实施)5 .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2020年8月修订并施行)(三)国家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1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2 .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办法的通知(建标(2007)164号,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3 .关于印发市政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的通知(建标(2011)1号,自2011年5月工日起施行)4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第153号令,2018年1
5、月1日起实施)5 .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已经2015年9月21日市政府第14届18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6 .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穗府办规(20193号)7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规(2020)8号)8 .广州市本级财政投资项目征收补偿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穗建财(2019)74号)9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9号)10 .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4月19日市政府第13届Ill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
6、2010年6月15日起施行。)(四)相关规范性文件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12014)27号)2 .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2011年10月2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公布,2019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3 .广州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信息入库工作指引(穗建规字(2022)6号2022年4月20日起执行)4 .广州市进一步加强地下管线保护的实施意见5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8)12号)6 .广州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
7、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穗府函2019)194号)7 .广州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工作要点(穗管线办(2021)4号)8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属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资金拨付事宜指导意见的通知(穗交运2019)484号)9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管线迁改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建公共(2018)1824号)三、主要内容说明(一)明确适用范围。即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需要迁改既有管线的,适用本意见。政府土地储备项目、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各区财政投资等建设项目管线迁改可参照本意见执行。(二)确定迁改补偿原则。工程建设需要迁改既有管线的,
8、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原规模、现行标准依法给予补偿,但因扩容、提高标准和功能等所增加的费用,由管线权属单位自行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需补偿的除外。既有管线属于违法建设的,在管线迁改时不予补偿。(三)明确补偿方式和补偿条件。管线迁改的补偿方式可采用实物补偿或货币补偿。明确予以补偿的通常情形和特殊情形,通常情形即管线应当办理规划许可、规划条件核实、管线信息入库,迁改时予以补偿。特殊情形即管线已补测补绘且已信息入库但未完善规划手续的、管线已办理规划许可且已信息入库但需分期规划条件核实的、应急抢险工程等特殊情形,明确迁改时予以补偿的条件。(四)明确迁改各阶段工作要点。明确在项目前期管线摸查、初步管线综合规划方案论证、管线迁改估算编制、管线迁改概算编制、承包商选取、竣工测量和竣工信息入库、迁改资金拨付与结算评审等阶段的工作要点。(五)划分迁改工作界面。一是按照实物补偿和货币补偿,划分建设单位和管线权属单位管线迁改的一般工作界面。二是按照有利项目推进的原则,划分建设单位和管线权属单位管线迁改的重叠工作界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