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新建住宅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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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潮州市新建住宅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新建住宅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完善教育设施布局,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满足适龄儿童就近入学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住宅区配套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区包括:(一)本办法施行后新出让或划拨取得建设用地的住宅小区建设项目;(二)本办法施行后新批准的“三旧”改造项目。本办法所称配套教育设施是指义务教育

2、阶段普通中小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校)以及幼儿园的用地、建(构)筑物和基础教育附属设施。第四条发改、教育、财政、自然资源、住建、卫健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新建住宅区配套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纳入本区域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保障适龄儿童就近入学。第六条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中心城区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各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教育设施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中小学校

3、、幼儿园专项规划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七条严格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TD/T1062-202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的要求。3000-5000户的居住区,至少配建一所小学;IOoOO户以上的居住区,必须单独配建一所中学。配套学校建设不足或未达到配建学校标准的小规模居住区,由当地政府统筹新建或改扩建配套学校,确保足够学位供给,满足适龄儿童就近入学需要。第八条严格执行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粤教基2

4、02233号)的相关规定,配套幼儿园建设。按照千人学位数不低于40座的标准确定,每4500人或以上人口区域内(每户按不低于3.2人计),预留一所6个班或以上(每班按30座计)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超出L2万人的住宅区分设2所以上的幼儿园。零星开发的商品房项目、保障性住宅项目和旧城区改造项目,结合实际情况另行规划预留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统筹考虑托育服务需求,适当增加用地面积建设幼儿园托班,用于招收2至3岁的幼儿。新规划建设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要按照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年版)、广东省幼儿园办园指南(粤教基(20234号

5、)和绿色建筑标准等标准规范进行建设,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第九条三旧改造项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将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纳入改造方案,落实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第十条新建住宅区配套教育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配套教育设施与新建住宅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的原则建设配套教育设施。第十一条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必须配建教育设施的新建住宅区建设项目提出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配套教育设施的用地规模及设置班数等相关要求,并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二条新建住宅区配套教育设施属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的,其用地可按照划拨用地目录的规定以划拨方式供地。第十三条新建住宅区建设

6、用地使用权出让前,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如根据规划及相关规范需配套教育设施的,应当将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作为出让条件并予以公示,在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时,应当充分考虑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成本确定土地底价。第十四条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具有配套教育设施的新建住宅区用地出让手续时,应当在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配套教育设施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时限等内容。并同时将项目用地出让情况抄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五条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新建住宅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根据规划条件和有关标准,审查核定配套教育设施,并征求教育主管部门意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设计方案涉及配套教育设施的,审查意见应

7、同时抄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项目配套教育设施类别、面积、位置等。第十六条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负责新建住宅区建设的批后管理,确保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的位置、规模等符合规划要求。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个月内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公建移交协议,并在项目验收后完成移交。第十七条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时,应当把配套教育设施建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作为必要内容之一予以审查。第十八条新建住宅区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核实手续。对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教育设施的,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出具建设工

8、程规划核实证明,并应向建设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未经规划核实或者未通过规划核实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时,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征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九条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要求。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后方可交付使用。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后,将配套教育设施无偿移交给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管理。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后一个月内书面通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移交通知书三个月内完成配套教育设施和全部建设资料的移交手续。移交材料应包括项目审

9、批和立项、用地审批和规划、建筑施工资料、各相关专项设施的图纸资料及项目申报、批复、验收备案等有关文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无故拒绝接收。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和幼儿园产权归政府所有。第二十一条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实行“交钥匙”工程,由项目建设单位完成全部建设内容。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要达到国家标准,设计方案要达到国家规范,装修标准要符合保育教育使用要求,大门、道路、运动场地、园所绿化、办公及教学设施设备、水、电、网络等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建设标准配套完善,移交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具备办学硬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接收配套教育设施后,应当及时配备教职工,在接收后一年内投入使用,办成公办中小学校、

10、公办幼儿园。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依法承担住宅区配套教育设施的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第二十三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的监督检查,及时将配套教育设施建设有关情况向市、县区人民政府报告。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新建住宅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用地的性质,不得违法将配套教育设施出租、转让、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改变用途。笫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记入企业失信档案向社会公布:(一)侵占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二)擅自改变配套教育设施用地位置的;(三)配套教育设施建设标准不符合国家、省、市设定的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的;(四)不按规定移交配套教育设施的;(五)其他违反有关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规定的行为。第二十六条发改、教育、财政、自然资源、住建、卫健等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配套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接受及监督管理等职责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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