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尧县卫生健康局责任清单2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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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隆尧县卫生健康局责任清单2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一)医疗机构等级的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拟进行一级等级医院评审的综合医院二、监督检查内容医院的综合管理、质量安全、技术水平等全面情况评价和监管。根据评价结果,对医院进行定级、复核及不定期评价。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四年一个周期的定期评审,同时实施动态管理。各医疗机构在评审周期内根据自查结果,确定申报相应的等级,向县卫健局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上一周期评审后的总结报告、邢台市医疗机构等级评审标准自查结果、邢台市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申请报告。四、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每周期首先医院进行自查,上报自查报告,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医院等级评审标准进行

2、实地检查。对于取得等级的医院,不定期开展等级评审“回头看”工作,对于评审的条款和重点内容进行检查,如达不到基本要求,责令整改1个月后全面复查。(二)医疗机构服务质量的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二、监督检查内容严格贯彻执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做好依法执业,行为规范;健全并落实医院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特别是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包括首诊负责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分级护理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会诊制度、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查对制度、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技术准入制度等;严格基础医疗和护理质量

3、管理,强化三基三严训练;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因病施治,贯彻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坚持抗菌药物分级使用;加强临床实验室室内质量控制和室间质量评价工作;加强科学合理用血管理,保证血液安全等。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投诉检举查处。对照目标责任书、评审标准、质量控制标准及其他规范或规定,对医疗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定期检查主要按照年度医疗服务质量评价项目和评价医疗机构范围,每年委托县级各专业质控中心组织临床检验、麻醉、药事等专业联合专家组,选择适当时间对不同范围的医疗机构进行评价;不定期检查主要根据国家、省相关专项活动要求,组织相应专业专家开展专

4、项活动检查。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隐患由专家在现场反馈至医疗机构,并采取文件或会议的形式内部通报;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存在问题的医疗机构予以限期改正、通报、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对执业行为不规范的医务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三)医疗机构的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县本级注册登记的医疗机构进行校验管理;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符合情况;(二)与医药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三)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四)日常监督管理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五)市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Q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两部分。四

5、、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作出“暂缓校验”结论,下达整改通知书,并根据情况,给予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一)校验审查所涉及的有关文件、病案和材料存在隐瞒、弄虚作假情况;(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三)限期整改期间;(四)停业整顿期间;(五)市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Q医疗机构应当于暂缓校验期满后5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再次进行校验。再次校验合格的,允许继续执业;再次校验不合格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监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

6、传、教育和咨询,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助产技术,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新生儿疾病筛查,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等。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监管,对于维护依法执业秩序,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确保服务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Q一、监督检查对象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及人员。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是否存在无证或超范围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行为;(二)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行为;三、监督检查方式县卫生健康局统一负责全县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各级卫生监督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作用,不定期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7、县级相关行政部门在县卫健局的领导和监督下,充分发挥各级卫生监督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的作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依规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对母婴保健法和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实施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全面检查:由县卫健局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分级组织实施,对辖区内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全面检查。(二)专项检查:以县为主,针对重大隐患问题、重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及时向市卫健委报告,或由市卫健委组织力量查处。(三

8、)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县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四)日常监督检查:以县为主,在相关资质证书发证前进行抽查、发证后开展监督抽查等。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二)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县卫生健康部门切实履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监督管理职责,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加强对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存在问题的机构和人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给予行政处罚Q(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将检查情况上报县卫健局。(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

9、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五)整改后处理。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督促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市卫健委。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对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卫生监督部门取证,视情况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罚款、撤销执业资格等措施Q并根据检查情况,对机构和人员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一)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配合卫生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

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1、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2、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五)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的监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监管,对于规范出生人口登记,依法加强母婴保健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一、监督检查对象各级卫生健康

11、行政部门指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机构。二、监督检查内容(一)监督检查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许可项目的审批情况执业许可的审批情况等;(二)是否存在伪造、倒卖、转让或非法印制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三)是否存在擅自跨机构、跨辖区借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四)检查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换发、补发、印章管理、废证管理、信息管理、档案管理等各项工作情况;(五)检查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机构相关人员的培训考核情况等。三、监督检查方式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市卫健委的领导和监督下,负责本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的监督管理,指定县妇幼保健院负责全县出生医学证明的计划申领、保管、发放登记、

12、废证处理;负责本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的计划申领、证件调拨、证件申领发放、质控检查、信息监测、分析评估,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等工作。(一)专项检查: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部署启动,可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委托机构、卫生监督及相关专家组成检查小组,重点结合群众举报、媒体曝光案件等,集中查处违法违规案件Q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现场考察、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监督管理工作。(二)日常监督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出生医学证明监督管理纳入当地母婴保健执法及妇幼保健常规工作计划,定期进行检查、考核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给予指导纠正。(三)临时性检查。根据群众投诉举报,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

13、。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二)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切实履行出生医学证明监管职责,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加强对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存在问题的机构和人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给予行政处罚。(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各地将检查情况上报市卫健委。(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五)整改后处理。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督促辖区内存在问题的机构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

14、内完成并报告市卫健委。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配合卫生监督部门对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可视情况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罚款、吊销执业许可证等措施。并根据检查情况,对机构和人员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一)医疗、保健机构或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

15、师执业证书;(三)医疗、保健机构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1、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2、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3、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四)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对全县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对用人单位(含可能产生职业病的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监督检查内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设立条件符合情况;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情况;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运行与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情况;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和职业病防治事项警示说明情况;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工作场所应急设施设置或者配备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与定期检测情况;职业卫生培训情况;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情况;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情况;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建设项目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情况Q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随机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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