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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应急广播体系运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应急广播作为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国家应急体系和防灾减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规范XX市应急广播体系运行、维护管理,充分发挥应急广播作用,提升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增强全社会防灾减灾的应急治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XX省应急广播系统运维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区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应急广播体系运行维护管理和督查工作。配备专业的人才队伍,管理人员和维护人员需经过培训方能上岗,做到专人专事负责。第三条广播设备日常维护工作由各级播出机构承担,各级播出机构要组织运行维护保
2、养单位定期进行巡查和维护相关设备与线路。区级平台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由区文旅体局承担;应急广播传输设备、线路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由中标单位承担,应急广播设施因传输线路损坏造成广播中断时,中标单位应及时组织力量抢修,尽快恢复正常广播。应急广播体系运行维护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维护、运行管理、例行检修等制度,保障技术系统运行维护、更新改造和安全防护等所需经费。第四条应急广播坚持服务政策宣传、服务应急管理、服务社会治理服务基层群众的宗旨,遵循“稳定可靠、迅速有效、确保安全”的原则,按照“灾时应急,平时服务”工作要求,日常以宣传党委政府的政治、社会、经济、生态、文化等政策为主,一旦需要应急处置则转为应急信息
3、广播。第二章应急广播体系运维管理第五条应急广播体系是指制作、传递应急信息或其他以声音承载方式传播信息的广播系统,包括信息制作平台、播控平台、传输网络、喇叭或音柱等。第六条应急广播体系实行分级管理,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进行规范管理。区各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应急广播的相关工作。第七条区应急广播播控平台的播音室、机房、监控室设在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各街道播控平台设在街道政府办公场所;各社区广播室设在社区委会。第八条应急广播体系运行维护机构要切实担负起应急广播体系正常运行和安全播出的主体责任,维护和管理平台系统相关支撑软件和硬件设备,保障网络传输稳定可靠,数据加密安全高效,
4、预警播发及时准确,确保平台正常工作。第九条定期备份平台系统设备重要数据,确保平台系统一旦发生故障能够快速恢复,确保核心数据完整可用。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加强风险监测,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备份数据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安全存放,做好登记。根据平台系统设备数据的用途,确定使用人员的存取权限、存取方式和审批手续。若因工作人员变动,应做到交接手续完备,注意事项明确。第十条采用国家许可的正版防毒软件并及时更新软件版本。未经上级管理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在系统设备、电脑、服务器上安装新软件。平台播控系统计算机应远离办公电脑,存放重要数据的计算机不得和办公电脑混用,也不得接入
5、互联网。第十一条系统设备登陆密码要定期更改,超级用户密码由系统管理员掌握,设备的秘钥要有专人负责保管,不得对外泄露。增强系统病毒防范意识,定期对系统设备进行病毒检测。使用移动存储接入系统网络或网络计算机时,必须经过病毒检测,发现病毒及时通知管理部门或专职人员处理。第十二条新增业务和变更业务必须经本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对设备进行配置更改前必须先做好数据备份后方可操作。未经批准不得对在线运行的设备进行配置变更、数据修改等操作。第十三条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按照事件发生后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分级,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和评估,并规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6、。一旦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应当立即启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防止危害扩大,并定期组织进行网络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网络安全事件的水平和协同配合能力。第三章应急广播信息管理第十四条应急广播信息发布坚持“预防与处置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原则,主要用于各级党委政府部署落实突击任务、中心工作,进行安全防范、灾难避险、灾难自救等知识宣教和灾害预警、突发情况处置等权威信息发布、抢险救援指挥等。第十五条应急广播播出的信息包括:(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的与应急广播相关的节目;(二)区气象局根据灾害性天气的变化不定时发布的各类预警信号,区气象局制作的本辖区天气预报,由当地广电部门在
7、指定时间段定时播发。区应急管理局发布的常态化、季节性、区域性风险预警预报信息。区应急管理局发布的防灾减灾等应急科普信息。区卫健委发布的公共卫生信息。(三)党委政府、宣传部门、应急指挥领导机构、疫情防控领导机构等通过应急广播系统发布的社会通知、政策措施解读、宣传科普知识等根据工作需求不定时对外播发。(四)街道、社区、旅游景区、企业园区等基层管理机构或基层社会治安管理部门等发布的所辖区域的社会治理信息;(五)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向公众发布的其他信息。第十六条应急广播播出的信息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危害程度等分为紧急类和非紧急类。紧急类信息一般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应急信息发布部门发
8、布的事故灾害风险预警预报、气象预警预报、突发事件、防灾减灾救灾、人员转移安置等应急信息。紧急类的信息类别分为四个级别:红色、橙色、黄色、蓝色,红色为最高级,依次递减。非紧急类信息一般是指日常政策宣传、社会治理等信息。第十七条应急广播播出的信息应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和公序良俗,积极营造文明健康的社会风尚。第四章应急广播信息播发管理第十八条应急广播信息发布采取审签制,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应急信息发布工作,指导、督促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建立畅通、有序、高效的发布机制。坚持“谁发布,谁负责”原则,各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制定信息发布的标准、流程和审签制度,做好相应类别的信息审核、评估、备案、检查等工作。
9、要严格把控信息来源,确保内容准确、可靠。不得播报未核实、没有根据的信息和传言,不得隐瞒实情延误时机,不得小题大做扰乱人心。第十九条应急广播信息发布的内容审查。(一)应急广播信息发布采取审签制。区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广播信息发布工作,指导、督促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建立畅通、有序、高效的发布机制。(二)应急信息发布时,遵循区应急指挥中心相关规定。(三)以XX区委区政府名义发布的应急信息,由XX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把关,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对外发布;以区各部门名义发布的应急信息,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对外发布;以街道名义发布的应急信息和日常信息,由街道分管负责人审核,党政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对
10、外发布;以社区名义发布的应急信息和日常信息,由社区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对外发布。所有发布信息都必须存档备案。(四)各信息发布责任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信息发布的标准、流程和审签制度,做好相应类别的信息审核、评估、备案、检查等工作。(五)各级应急广播信息发布人员对信息播发审批手续进行审核,确认手续齐全、信息无误后方可播出。应急播出和日常播出均应建立播出日志。第二十条播出人员应对信息播出内容进行审查,审核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确认无误后,方可播出。所有播出内容的原始资料须存档备查,建立播出日志。不定期对各级应急广播平台信息播发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责令整改。第二十一条应急广播平台管理人员要对信息发
11、布全过程进行有效监控,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确保预警信息在发布和传输过程中的安全性、真实性、完整性。要严格防止非法信息通过本平台进行发布,以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极坏影响。第二十二条严格禁止一切单位、组织和个人利用应急广播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侵犯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以及与该设施用途不相适应的活动。第二十三条应急广播严禁播出商业广告。第二十四条发布时段各地在发布应急广播信息时要做到不扰民,严格控制次数和时长。各单位结合实际安排播发,每天日常广播时长一般不得超过1小时。第二十五条应急广播系统收到预警信息后,按照上级优先原则进行应急信息播发,并应向信息发布系统反馈每条
12、信息的接收情况,终端的播发总数、成功数、失败数以及每个终端的播发详情。第五章应急广播机房管理第二十六条机房所有设备应统一编号,登记入帐,做到帐物相符,并做好使用记录。认真做好设备的防尘、防潮和日常保洁保养工作。第二十七条机房应设置安全门。机房工作人员进出应做到随时关门,做到机开人在,离开岗位时,锁好门窗。第二十八条非本单位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机房,需经负责人同意,并行使登记手续,全程需有本单位工作人员陪同。第二十九条机房应保持整洁,应做好防鼠、防火和防盗工作。严禁吸烟和放置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品。第三十条严格落实消防和安全用电制度,定期对消防器材和用电设备进行检查。严禁消防器材超期使用,严禁使用老
13、旧用电器材。第三十一条加强机房工作人员安全知识、安全意识的培训和消防演练,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程序。第三十二条机房工作人员应恪守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泄密、外借和转移机房设备的各种网络安全信息资料与数据。第三十三条及时做好播出记录和交接班手续,做到准确无误,内容清楚,责任明确。第六章应急广播巡查维护管理第三十四条应急广播巡查维护是指对各乡镇(街道)应急广播机房及应急广播接收终端设施、各网络节点等实施管理。第三十五条鼓励各地因地制宜,采取专兼职相结合方式,指定人员负责管理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急广播终端设施,并加强对上岗人员管理,确保应急广播终端安全高效运行。终端在线率
14、要始终保持90%以上,发现终端故障,应在24小时内恢复。第三十六条巡查维护人员职责(一)严格遵守广播电视和网络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自觉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应急广播业务工作能力。(二)熟悉应急广播播发和运行程序,熟悉应急广播接收终端设备的性能和工作原理,具备一定的终端设备故障判断和维修能力。(S)按要求开展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抽查乡镇应急广播机房及各应急广播接收终端,如实记录每次巡查维护情况。(四)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逐级汇报情况。遇到突发或重大情况,采取边汇报边处置的方式,妥善处理。第三十七条应急广播终端安装须统一标识牌,终端的相关参数,如所在的经纬度、安装位置等不得随意更改。第三十八条建立应急广播终
15、端备品备件库,应详细记录备品备件的名称、规格以及型号等,并定期对其性能检修监测,确保处于正常状态。第三十九条建立完善的保护应急广播终端设施的制度,应急广播终端日常维护检查模式主要包括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巡查。各地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安排巡查维护的时间和频次,原则上定期维护检查为每月一次,并及时做好维护检查记录表,如遇终端故障损坏一定要及时维修或者更换;不定期巡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遇到特殊情况应立即开展检查巡视,确保安全传输。第七章仪器仪表工具和备件管理第四十条维护用的各类仪器仪表、备品备件和工具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要建立备件账簿,详细记录备件的名称、规格、型号以及备件线缆(包括其插件)的型号
16、和长度等。存放地点应符合相应的技术要求。仪表的附件、测试线、电源线和使用说明书等均应保存完整。第四十一条仪器仪表使用人要熟悉仪器仪表的工作性能,掌握其工作原理和操作方法。要按照仪器仪表说明书和有关规定正确使用,定期校准,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并做好记录备查。第四十二条非常用的仪器仪表、备品备件和工具应定期通电检查,有特殊要求的仪器仪表要按照特殊要求进行维护保养。贵重仪器仪表、备品备件和工具有故障时,及时报告,不得擅自修理。第八章技术档案及资料管理第四十三条技术档案及资料是指在应急广播体系建设过程中的技术方案、招标文件、中标合同、设备进场单、说明书、安装记录单、工程技术资料、验收材料等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资料、图纸、图表等技术资料。第四十四条各单位应把技术档案纳入技术业务管理工作中,保证其技术材料收集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