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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集体户口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户口迁入第三章户口迁出第四章身份证办理第五章户籍卡借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集体户口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户口登记条例及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内集体户口管理,适用本办法。居民身份证的申领和发放,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口管理是指学校内集体户口的申报、迁移,以及户籍卡(即常住人口登记表)的保管和借用等。第四条由学校保卫处负责集体户口的管理。第二章户口迁入第五条根据*户籍政策规定:凡被普通高校录取的学生,入学时可根据本人自愿,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第六条需要迁移户口的学生,凭录取
2、通知书、本人户口本和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迁移证上的姓名必须与录取通知书上的姓名一致,迁移证内各项内容必须填写,不许有空白项,不得任意涂改,所有户口信息项目齐全。迁往地址为:职业技术学校或*号。第七条在户口迁移证有效期内,学校代为办理落户手续;逾期未办理的,重新办理迁移证。入学时已将户口迁入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在校期间符合公安户口迁出规定的可办理户口迁出;毕业时,凭报到证将户口迁往用人单位。未迁户的学生在毕业时,毕业可凭报到证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将户口迁往用人单位。第八条教职工是应届毕业生的,凭报到证、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在有效期内办理落户手续;教职工为校外调动人员的,凭调令
3、至*派出所(即*派出所)申领准迁证等材料办理落户手续,具体情况请咨询保卫处。第九条户口迁移证应详细注明持证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籍贯()、户籍迁出地、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血型、身高,并按户口迁移管理规定加盖户籍专用章等有关印章。第十条户口迁移证严禁涂改,确需更改的,应依照户口迁移证管理规定在更改处加盖迁出地公安户籍涂改专用章。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安不能办理入户手续:迁移手续不完备的;迁移证内容不完整的;迁移证有错误的;迁移证有涂改的。第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无特殊情况不得更改户口年龄信息。第三章户口迁出第十二条学生在校期间可在退学、专转本升学、毕业时办理户口迁出。第十三条
4、学生毕业签订就业协议后,与学校招生就业办处联系,由招生就业处派发报到证。由招生就业处或毕业生本人持报到证到保卫处政保科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第十四条个别学生急需迁户,从学校招生就业处领取报到证或毕业证,带本人身份证到保卫处领取常住人口登记表,自行去派出所办理。第十五条专转本的学生凭转本录取通知书原件至学校保卫处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第四章身份证办理第十六条凡我校在校迁户学生,本人凭学生证至高新园派出所(即方山派出所)申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即可。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需要本人头像及指纹采集,不可委托他人办理。第十七条已经毕业户口还留置学校的学生,先确保其户口60日内不变更,携带常住人口登记表至方山派出所申领、补
5、领居民身份证。第十八条我校在校迁户学生在办理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手续后,在60个工作日后凭居民身份证领取凭条及旧身份证到学校保卫处领取二代正式身份证。20*年5月9日后办理身份证,请至派出所领取。第十九条我校学生因居民身份证正在制作或遗失、被窃尚待补领,本人外出需乘坐飞机、车、船以及投宿旅店等原因的,可以申领临时身份证。第二十条办理临时身份证自行前往*签发证件,临时身份证3个工作日内办结。第二十一条公民在临时身份证有效期满或领取居民身份证后,应将临时身份证交回派出所。第五章申请出具在校户口证明第二十二条学生本人持身份证、学生证(或所在系部加盖公章的证明)、教师持工作证办理。第二十三条应妥善保管,不得撕毁、丢失、随意涂抹,在使用有效期内办理相关事宜。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