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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体现党和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的名额根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分配给我院的名额和各二级学院学生人数按比例进行分配。第二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第四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分为三档,一档2000元,二档3000元,三档4000元。第五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
2、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第三章申请与评审第六条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七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奖学金、省励志奖学金和校内奖学金中的一项。第八条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全院的评审工作,各二级学院要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并按照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要求,成立认定工作组和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学院的组织评审工作。第九条评审程序(一)个人申请。提出申请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填写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二)以班级为
3、单位进行评议。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结合学生的日常消费情况,确定受助档次。(S)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受助学生名单及受助档次,以适当方式、在二级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对有异议的要进行调查,如情况属实,应作出调整;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工作处。(四)学生工作处进行汇总,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审定。第四章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第十条各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十一条国家助学金应按月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