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试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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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试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化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在教学过程与管理中贯彻因材施教与以人为本原则,使学校教育工作主动适应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需要,真正面向全体学生,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让每一位学生都能得到适合自身特点的最佳教育和全面发展,合理构建学生的知识、能力结构,创造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灵活机制,增强办学活力,提高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早日培养出具有高职特色、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高素质的复合应用型人才,试行学分制,势在必行。第二条学分制是以选课制为基础,以学分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以取得必要的最低学分作为毕业标准的教

2、学管理制度。试行学分制是教学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为使学分制实施工作有序顺利地进行,特制定本办法。二、教学计划与课程设置第三条为保证人才的培养规格和质量,各专业应按照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和学分制管理的要求,科学地制定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中开设的每一门课程和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都应确定相应的学分。三年制专科各专业教学计划的最低总学分为140学分左右。第四条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将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1、必修课:指根据各专业培养目标和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的规定,为保证人才培养基本规格,本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必修课包括公共必修课、专业基础必修课、专业课以及各种实践性教

3、学环节。学生必须修读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必修课,并取得相应的学分。2、选修课:指根据各专业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规定,学生可以选择修读的课程。选修课分为限选课和任选课。限选课:指根据各专业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按照各专业业务范围、方向开设的若干门(组)专业课程(群)。学生必须根据本专业的知识体系和自身实际,选择修读某组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以深化、拓宽与专业相关的知识和技能。任选课:指为扩大学生知识面,体现不同学科交叉和,培养、发展学生潜能和兴趣特长而开设的供学生自由选读的课程。包括与人文素质教育和专业职业教育有关的各种课程。学生可根据个人的志趣及学习能力,自主选择修读,并取得规定的

4、学分。第五条在专业教学计划中,必修课学分应占总学分的70-75%,选修课学分应占总学分的2530虹必修课和选修课须按课程内在关联性和递进关系在各学期中科学均衡地设置。选修课一般从第一学年的第二学期起开设,开设的门数与学生应选门数之比大于或等于1.2o三、学分制定第六条学分是衡量学生课程学习完成数量的计算单位,是学生修读课程所需时间的反映,是对学生进行编级,给予肄业、结业、毕业的定量依据。学分的最小单位为0.5学分,其计算方法为:1、理论课程:原则上16学时为1学分。2、实践、劳动、军训、入学教育、毕业教育以1周为1学分。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中开设的每一门课程和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都应确定相应的学

5、分,课程考核成绩合格方能取得相应学分。四、选课第七条学分制的核心内容是选择课程。学生在选择课程时必须遵循下述原则:1、学生选修课程的数量和顺序应以各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为依据,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选课。2、必修课原则上应在教学计划规定的学期全部修读。3、限选课一般由学生在教学计划规定的学期在一定范围内按自己的专业选读相应的课程。4、任选课原则上既无范围限制,也无年级限制,凡学院开出的任选课,各年级学生均可选读。任选课从第二学期开始选修,最后一学期不选修。5、学生不得选修低于本专业教学大纲要求的同类课程。6、学生选课时要首先保证必修课、限选课,连贯性较强的课程应先修读先行课程,再修读后续课程。学生只

6、有在取得先选课程的学分后,才可修读后续课程;同一课程分理论和实践两部分分别上课的,应同时修读或先修读理论部分后修读实践部分,不得颠倒选修。第八条逐步实行导师培养制。各系部、专业教研室必须成立选课指导小组,给每位学生提供选课咨询指导,帮助学生安排好适合自己的学习计划。待条件成熟后,实行导师培养制,学生选课前须经导师同意。第九条为了合理地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和精力,学生每学期(除最后一个学期外)修读的课程应以20到30学分为宜。第十条选修课程的报名人数超过限定人数时,按先选先定原则予以确认。原则上,若限选课报选人数不足20人,任选课报选人数不足30人,则不予开课,已报名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改选其它课

7、程。第十一条选课程序1、各系部应在第10-H周填写教务处下发的开课任务书,确定下学期开设课程一览表(课程名称、课程编码、周学时、学分、任课教师、教材等),由教务处审定汇总全校课程后统一排课,第13周向全校公布开设课程及课表,供学生选课。2、学生选课前,必须详细阅读各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课程简介、课表及选课流程,听取导师意见,根据自己的学习计划和实际情况,确定修读课程,并在一周内认真填写选课登记表,一式两份,经导师签字同意后,由各班班主任报系部审定并上报教务处。3、教务处根据系部报送的学生选课汇总表,确定开设的选修课,在放假前公布选修课程及开班情况。专业选修课由系部编班,报教务处备案;公共任选课

8、由教务处汇总编班。4、未办理选修手续者,选课一律无效。学生收到听课通知单后,方能正式听课。5、学生选课排定后,中途不得随意退选或改选。少数学生如确有特殊原因(如因人数少未组班、听课时间冲突等)而必须退选改选的,应在开课后两周内提出申请,填写退选申请单,经指导教师同意,报系主任批准。6、对拟提前毕业的学生,经本人申请、系部同意、教务处审批备案后,由系部提前安排学生进入专业实习及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环节。五、成绩考核与学分的取得第十二条学生所修课程均应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要求进行考核,课程总评成绩应结合课内外作业、平时测验、期末考核成绩等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和测验所占课程总评成绩的比例为30%至40

9、%,特殊情况由教务处会同系部、教研室确定。第十三条必修课及学生根据学校要求选定的课程一律参加考试,考试方式可根据课程的性质灵活多样,如课程小论文、读书报告、操作考试、开、闭卷笔试、口试,或口、笔试并用等。考试方式应由教研室提出,经系部批准后报教务处核准执行。第十四条学生每学期必须按规定参加所修课程及实践环节(如实验、实习、设计等)考核,总评成绩为60分(含60分)或及格(含及格)以上,才能取得该课程(或环节)的学分。成绩与学分同时记入学生学习成绩档案。第十五条凡是学生办理过选课手续所修读的课程,其学分与成绩都要分别计入本人学籍档案。若选修课不及格,可不记入学籍档案。第十六条一些难度较大,有相当

10、部分学生难以达到教学要求的基础必修课和少数专业必修课,可采用A、B二种教学要求和评价标准组织教学和考核。参加A类考核合格者,取得该课程全学分;参加B类考核合格者,取得该课程学分的80%。B类考核合格者登记成绩采用以下公式换算:登记分=60+(X-60)/2(X为B类考核成绩)B类考核不合格者,按考核成绩登记。B类考核成绩登记时应注明“B类”。第十七条实践课程的教学目标可分多个档次,学生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可能进行选择,分别参加培养计划中不同等级的职业资格或技能考核,合格后获得专业教学计划中不同等级的职业资格或技能考核,合格后可获得专业教学计划相应规定的学分。第十八条考试课程一般实行教考分离,凡要求

11、与进度相同的课程,应组织统一命题和阅卷。第十九条必修课、限选课考核不及格的学生须补考,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及格后可取得学分,但记分时要注明“补考”字样。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课程成绩以不及格论;1、旷课累计达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者;2、必做的作业或实验报告缺交四分之一以上者(按教师规定的时间逾期一周不交者,以缺交作业论);3、病、事假超过课程总学时数三分之一者。凡属上述1、3款的学生,不准参加补考,必须缴费重修;属缺交作业或实验报告者,必须补齐达标后,经任课教师认可,学生所在系部主管领导同意,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给予补考。任课教师需在考试前一

12、周将不准参加考试的学生名单送交教务处。第二十一条学生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必须事先持证明向班主任申请缓考,经系部领导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备案,并通知任课教师后方可准予缓考。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考试成绩与学分一并记入,缓考不及格者,应重修。六、免修和重修第二十二条学生获得与所学专业相关的社会认可的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或通过同一层次国家自考课程,可以申请免修免试相应课程,填写课程免修免试申请表,交系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取得相应学分和绩点。第二十三条为培养学生的钻研精神和自学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如学生经过自学或其它方式的学习,确实已经掌握某门课程或技能的教学大纲要求,且已修

13、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在3以上,可申请课程免修,参加免修考试。免修考试需按规定交纳考试费。第二十四条申请免修考试的学生,必须在每学期的第14周或15周向系部提出并填写免修课程考试申请表,经系(部)主任审定后报教务处批准。第二十五条教务处汇总各系部免修考试课程后,发放准考证,组织参加本学期的正常考试或单独组织考试。免修考试成绩在80分以上者,方可获准免修并取得学分和绩点。第二十六条参加免修考试未达到免修要求的学生,可在下学期1周内办理该门课的补选手续。凡必须重修的课程不得申请免修。第二十七条政治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及实践类课程不得免修。学生因身体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者,可免予跟班

14、上课,由教师安排采取其它锻炼方式如保健活动等取得成绩和学分。第二十八条任选课不及格者,不安排补考,不记成绩不给学分,应重修或改修其它课程;必修课与限选课考核不及格者,须参加补考;若补考不及格,该课程必须重修;擅自缺考或考试违纪作弊者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须重修,重修费加倍。重修课程不实行补考制。第二十条重修(改修)必须事先申请,一般于开学后二周内由学生本人按课表情况填写“重修(改修)登记表经系部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重修课程一般应随开课年级重新修读。重修方式分开班重修、跟班重修、自学重修三种。某课程重修人数达20人可安排业余时间开班重修;不能开出重修班时,重修学生可跟读低年级的相应课程;重修课程与其

15、它课程时间冲突时,学生可向任课教师递交书面申请,经系部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在教师辅导下自修,但须完成规定的作业和实验后方能参加考核。重修考试可与同课程的期末考试一起进行。改修课程必须随班听课并完成全部教学环节。第三十条凡重(改)修的学生须在开课前按规定交纳重(改)修费,凭交费收据参加重修。重修的课程按物价部门核准的平均学分成本的一半(目前暂定40元/学分)的标准收取重修费。重(改)修申请每学期办理一次。第三十一条实验课、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及格者,必须重修。第三十二条对于某些考试已合格的课程,若学生对其成绩不满意,也可申请付费重修(但此类重修每门课程仅限一次)。其成绩可取

16、前后两次成绩中的高分记载。第三十三条在学生成绩总册中,将不及格成绩、补考成绩及重修成绩一并登记。七、主修和辅修第三十四条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鼓励学生扩大知识面,实现学科间的交叉,增强在人才市场中的竞争力,学院实行主修辅修制。第三十五条主、辅修制指学有余力的学生除以本专业为主修专业外,还可以另选与主修专业分属不同专业大类的一个辅修专业。修完并获得辅修专业专业必修课总学分的50%以上,即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否则只发给辅修课程证明,所得学分可抵冲任选课学分。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应按学分交纳修读费。第三十六条辅修专业不合格,不影响主修专业的毕业。但主修专业不合格者,即使修满辅修专业的学分,也不能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八、修业年限第三十七条学分制学业管理以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制年限为基准,实行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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