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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普通话水平测试员工作管理办法为规范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加强测试员队伍建设,根据关于普通化水平测试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定本办法。第一条任职条件1 .拥护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熟悉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2 .熟悉掌握汉语拼音方案、普通话语音理论和常用国际音标,具有较强的听、辩、记音能力。3 .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身体健康。4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3年以上工作经验。5 .普通话口语水平达到一级乙等以上。经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省级测试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有效期5年);或经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培训考核合格,取得
2、国家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资格证书的人员。第一条职责和纪律1 .努力学习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业务理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普通话水平测试的规定和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和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2 .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测试。认真规范地填写“普通话水平测试评分表”和“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登记表”等各项表格。严格按规定搞好现场录音。3 .未正式公布测试成绩之前,测试员不得私自将成绩告知应试人或他人。4 .测试员应服从测试机构的领导,接受普通话水平测试视导员的督察和指导。5 .在测试实践中,应勤于思考,刻苦钻研,及时总结,不断提高理论和实际操作水平。6 .测试员必须在学院统一组织下实施测试工作,个人测试行为和测试结果一概无效。第三条聘任和考核办法1 .测试员实行聘任制,院语言文字工作办公室聘请符合任职条件的教师为我院普通话口语水平测试员,承担我院师生普通话口语水平测试任务。2 .对测试员每2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采取临时抽查与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工作态度、测试能力和遵守工作纪律情况等,对考核合格者继续聘任,成绩突出的,经院语言文字工作办公室推荐,报请省语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第四条此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归院语言文字工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