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市政工程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地移交接管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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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区市政工程设施、环境卫生、交接管实施细则林绿地移第一条为加强城区市政工程设施(含环境卫生、园林绿地、公园广场、地下管网)管理,规范移交验收接管行为,根据XX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XX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管理办法、XX省绿化条例、XX省城市园林绿化办法、XX县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工作方案等相关条例、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城建成区范围内(目前为环城水系以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工程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地、公园广场、地下管网)的移交接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前,须由施工图联合审查牵头单位组织成员单位进行施工图联合审查,待成员单位审查通过,并出具XX县

2、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联合审查意见书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证。第四条市政工程设施建设中可能出现隐患和各类问题的,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建议或意见,建设单位要在3日内给出书面答复。如遇争议事项,报县政府进行研究。第五条市政工程建设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图审、施工、监理等六方责任主体,按规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签订XX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同时质量监督机构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之后向XX县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联合验收申请,进入联合验收环节,在XX县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意见书出具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移交,在移交过程中发现

3、的问题由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毕达到移交条件后进行移交,移交时以XX县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意见书为准。在移交接管手续办理完毕前,由建设单位监督施工单位进行管护。第六条移交市政工程设施须符合有关城市专业规划和设计要求,达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要求,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市政道路、绿化景观、环卫、路灯等设施的验收标准、质量以及质保期要求的相关规定。第七条城区市政工程设施移交按以下程序进行:(一)自查。建设单位自查,确认移交项目满足市政工程设施移交条件。(二)申请。建设单位向县政府提交移交书面申请,由县政府指定接管单位后进行移交接管。(三)现场查看。接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4、现场查看,核查设施及资料,填写移交接管工作清单。(四)完善产权。移交市政工程设施涉及所属产权需变更的,由建设单位按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接管单位要予以配合。(五)签署协议。对符合移交条件的,由交、接单位共同签署移交协议,同时建设单位向接管单位提供建设工程有关资料,并加盖双方单位后完成交接工作。第八条如移交时不是绿化季节或存在其它特殊情况的,经政府研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部分项据实验收。第九条市政工程设施交接后,财政局要根据省、市市政工程设施及园林养护定额和人员、设备配置标准,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按接管范围和时间追加拨付市政工程设施的使用、管护经费,并从下一年度开始每年列入县财政预算。第十条本实施细则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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