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陶行知研究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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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陶行知研究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为:苏州市陶行知研究会。为江苏省陶行知研究会和苏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联合会团体会员。第二条苏州市陶行知研究会是全市教育工作者学陶师陶自愿结合的群众性的学术团体。是具有独立社团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民间组织。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团结广大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学习、宣传、研究和实践陶行知教育思想,努力研究当前教育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讨陶行知教育思想的现代价值,为教育改革和发展作出贡献。本学会在活动中,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2、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和实事求是的精神。第四条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为苏州市教育局。在苏州市教育局的领导下,接受江苏省陶行知研究会、苏州市社科联的业务指导和苏州市民政局社团管理处的监督管理。第五条本会会址设于苏州市新市路220号(苏州市田家炳实验中学内。)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学会的业务范围是:(一)组织和开展对陶行知教育思想的学习、宣传与学术研讨;(二)总结评选和鉴定推广运用陶行知教育思想的实践经验和成果;(三)指导和协调本会所属陶研组织和单位的研究实践和实验工作;(四)加强与兄弟地区陶研会的联系和交流。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第八条申

3、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接受本会的章程;(二)从事教育工作实践,热爱教育事业,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经验或理论水平;(三)热心于陶行知教育思想的学习、宣传、研究与实践;(四)自愿申请并履行入会手续者。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一)由本会会员一人介绍或学陶组织的推荐;(三)填写会员登记表;(四)经理事会批准,学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会员有下列权利:(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一)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 有退会的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

4、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一)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如果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三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听取并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

5、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产生理事会,它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一)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

6、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

7、策。政治素质好;(一)在本市教育系统内有较大的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8、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八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 提名副秘书长,交常务理事会决定;第二十九条本会按不同类别学校设专业委员会(或分会),为本会分支机构。其任务是,按照本会章程,组织会员开展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评选和鉴定研究成果,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发展会员。专业委员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理事若干名,均需会员选举产生,并报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任期五年,负

9、责主持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各专业委员会需每年向本会提交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重大活动需事先报告,并按时交纳会费。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 教育行政部门拨款;(三) 捐赠;(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 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

10、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三十五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七条本会驻会工作人员的补贴及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八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统一,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九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再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一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2011年1月2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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