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担保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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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租赁一年第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担保协议管理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担保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原始权益人/差额支付承诺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鉴于:1 .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具有办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拟发起设立租赁年第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并作为该专项计划的管理人,为认购人的利益管理、运用该等专项计划项下的资产并获取收益;2 .集团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为原始权益人在资产买卖协议及/或差额支付承诺函项下的所有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鉴此,本协议各方现达成

2、协议如下:1 .定义如无特别说明,本协议中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应与标准条款中相关的词语或简称的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具体见标准条款第一条的约定,该条约定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相等的法律效力。2 .保证担保担保人同意为原始权益人在资产买卖协议及/或差额支付承诺函项下的义务向管理人提供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管理人同意接受该担保。3 .主债权与保证范围3.1. 主债权本协议所保证的主债权为管理人根据资产买卖协议及/或差额支付承诺函的约定要求原始权益人向专项计划账户划付合计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元)的本金、收益及其他款项的权利。3.2. 保证范围本协议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

3、权、因主债权及孳息而产生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4 .保证方式本协议的担保方式为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5 .保证期间本协议项下保证期间为自专项计划成立日起至专项计划终止日后满两年之日止。6 .担保启动事件本协议所称担保启动事件,指:6.1. 在专项计划终止日之前,系指以下任一事件:6.1.1. (若该兑付日非预期还本日且非预期到期日)截至任何一个兑付日的前一个差额支付承诺人划款日专项计划账户内可供分配的资金不足以支付该兑付日应付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当期预期收益;或6.1.2. (若该兑付日为预期还本日但非预期到期日)

4、截至任何一个兑付日的前一个差额支付承诺人划款日专项计划账户内可供分配的资金不足以支付该兑付日应付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当期预期收益和到期应付本金;或6.1.3. 截至任何一个预期到期日的前一个差额支付承诺人划款日专项计划账户内可供分配的资金不足以偿付完毕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当期预期收益和/或未偿本金余额。6.1.4. 始权益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资产买卖协议约定的部分或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原始权益人发生任何丧失清偿能力事件,或管理人根据资产买卖协议第3条之规定要求原始权益人赎回不合格基础资产时,原始权益人无法支付赎回价款。6.2. 在专项计划终止日之后,指管理人根据经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

5、大会审议通过的清算方案确认专项计划资产仍不足以支付所有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届时尚未获得支付的所有预期收益和本金。7 .保证责任的承担发生本协议第6条下的担保启动事件的,管理人应于担保启动日(T-6日)向担保人发出担保通知书(格式见本协议附件一),同时抄送托管人,并公告启动担保事宜;担保人应于担保人划款日(T_曰)12:OO时前将担保通知书中载明的资金附言汇付至专项计划账户;托管人于当日以电话、传真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管理人资金到账情况。8 .陈述与保证8.1. 担保人的陈述与保证担保人向管理人和原始权益人作出以下陈述和保证,下述各项陈述和保证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均属真实和正确:8.1.1. 担保

6、人系一家按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拥有其财产及继续进行其正在进行之业务的全部权利和授权。8.1.2. 担保人承诺对本协议的签署、交付和履行,以及担保人作为当事人一方对与本协议有关的其他协议、承诺及文件的签署、交付和履行,是在其经核准/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的,得到公司内部必要的授权,并且(1)不违反或有悖于适用于担保人的任何中国法律的规定、判决、裁定、命令或政府规定,或与之冲突;(2)不违反或导致担保人违反其组织性文件或营业执照,或与之冲突;(3)不违反或导致违反担保人签署的或必须遵守的任何协议或文件的条款、条件或规定,或与之冲突;(4)不会导致在担保人财产或资产之上产生或设

7、置任何担保债权或其他索赔,以致严重影响担保人履行本协议的能力。8.1.3. 人对本协议的签署、交付和履行,以及担保人作为当事人一方对与本协议有关的其他协议、承诺及文件的签署、交付或履行,若根据中国现行法律的规定需要进行政府审批、许可或者进行政府备案,担保人已经取得了该等政府审批、许可或进行了政府备案;或者并不存在这样的审批、许可或备案要求。8.1.4. 本协议一经由担保人正式签署、交付,并且是合法、有效且对担保人有约束力的,并可按本协议的条款对担保人主张权利。8.1.5. 担保人已仔细阅读并完全了解资产买卖协议及/或差额支付承诺函的内容,为原始权益人提供保证完全出于自愿,且其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8、8.1.6. 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良好,有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且其财务状况未因任何尚未了结或潜在的仲裁、诉讼或行政程序而受到不利影响。8.1.7. 担保人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未发生丧失清偿能力事件,且在可合理预见的未来,不会因本协议或其他专项计划文件项下的任何其他交易而丧失清偿能力。8.1.8. 人向管理人或原始权益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并且以复印件形式提供的文件均与原件相符。82原始权益人的陈述与保证原始权益人向管理人和担保人作出以下陈述和保证,下述各项陈述和保证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均属真实和正确:1.2.1. 原始权益人系一家按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

9、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拥有其财产及继续进行其正在进行之业务的公司权利和授权。1.2.2. 权益人承诺对本协议的签署、交付和履行,以及原始权益人作为当事人一方对与本协议有关的其他协议、承诺及文件的签署、交付和履行,是在其经核准/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的,得到公司内部必要的授权,并且(1)不违反或有悖于适用于原始权益人的任何中国法律的规定、判决、裁定、命令或政府规定,或与之冲突;(2)不违反或导致原始权益人违反其组织性文件或营业执照,或与之冲突;(3)不违反或导致违反原始权益人签署的或必须遵守的任何协议或文件的条款、条件或规定,或与之冲突;(4)不会导致在原始权益人财产或资产之上产生或设置任何担保

10、债权或其他索赔,以致严重影响原始权益人履行本协议的能力。1.2.3. 权益人对本协议的签署、交付和履行,以及原始权益人作为当事人一方对与本协议有关的其他协议、承诺及文件的签署、交付或履行,若根据中国现行法律的规定需要进行政府审批、许可或者进行政府备案,原始权益人己经取得了该等政府审批、许可或进行了政府备案;或者并不存在这样的审批、许可或备案要求。1.2.4. 本协议一经由原始权益人正式签署、交付,并且是合法、有效且对原始权益人有约束力的,并可按本协议的条款对原始权益人主张权利。1.2.5. 原始权益人向管理人或担保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并且以复印件形式提

11、供的文件均与原件相符。9 .承诺9.1. 担保人的承诺除本协议其他条款约定以外,担保人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内,同意并承诺:9.1.1. 保人应履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必要的程序和手续,使公司合法存续,继续保有能够影响担保人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的经营许可。9.1.2. 收到管理人发出的担保指令后,担保人应按照本协议第七条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9.1.3. 担保人在本协议项下应付的所有款项应全额支付,除仲裁、诉讼或行政程序依法作出的裁决外,不得作出任何形式的抵扣,并不得进行任何税收方面或任何性质的扣减或预提。9.1.4. 任何经济行为导致担保人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发生转移,需事先经过管理人书面同

12、意,并通知原始权益人。9.1.5. 担保人发生任何可能对担保人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或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其资产、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改变),应于该变动发生后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管理人;担保人不因上述资产、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改变而免除或减少保证责任。9.1.6. 担保人如在相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分立、合并或减少注册资本相关的变更登记,应于该变更登记后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管理人并将有关登记文件的副本(或加盖担保人公章的复印件)送交管理人。9.1.7. 担保人发生丧失清偿能力事件的,应当在其发生丧失清偿能力事件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管理人。9.2. 原始权益人的承诺除本协议其

13、他条款约定以外,原始权益人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内,同意并承诺:9.2.1. 原始权益人应履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必要程序和手续使公司合法存续。9.2.2. 权益人应遵守一切对其业务经营、资产、其签署的全部合同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以及政府规章。9.2.3. 原始权益人转让其在资产买卖协议及/或差额支付承诺函项下的义务的,需经过担保人和管理人事先书面同意。9.2.4. 如原始权益人预知其可能无法履行资产买卖协议及/或差额支付承诺人约定的部分或全部义务,原始权益人应于其知悉该等情形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管理人及担保人,以便于担保人正常履行其保证责任。10 .转让10.1. 债权转让无需事先征得担保人

14、同意,本协议所担保的主债权可被转让予任何第三方,担保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10.2. 保证责任的转让未经管理人事先书面同意,担保人不得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的责任和义务。11 .主合同变更管理人和原始权益人协议变更资产买卖协议及/或差额支付承诺函的内容,除有可能加重担保人在本协议项下保证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履行期限变更及加重债务)的变更以外,无需征得担保人同意。未经担保人同意而延期的,担保人仍在原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未经担保人同意而加重债务的,担保人仍按原约定债务承担保证责任。12 .权利保留12.1. 管理人的权利保留管理人给予原始权益人履行资产买卖协议及

15、/或差额支付承诺函义务或担保人履行本协议项下之义务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管理人依据本协议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利,且不应被视为管理人对本协议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担保人在本协议项下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但管理人给予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事项导致资产买卖协议及/或差额支付承诺函变更的,依本协议第十一条执行。12.2. 担保人的权利保留除非本协议有明确相反约定,担保人给予原始权益人、管理人履行本协议项下之义务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担保人依据本协议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利,且不应视为担保人对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权益的放弃。13 .违约责任13.1. 担保人违约13.1.1. 以下情况构成担保人在本协议项下的违约:(1)担保人未按本协议的规定及时承担保证责任;(2)担保人在本协议中作出的任何陈述和保证以及担保人根据本协议提供的任何重要信息或报告是错误的或虚假的;(3)担保人违反本协议项下担保人应履行的任何承诺或义务。13.12担保人违约的,管理人有权要求担保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管理人或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造成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担保人未按本协议的规定及时承担保证责任的,每迟延一日,应按照应付未付款项的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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