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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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体现以人为本和依法治校的思想,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暂行规定、xxxx职业学院学生管理暂行规定、xxxx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学生的申诉处理。第三条学生认为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或者认为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不适当,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办法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第四条学生提出申诉,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原则。申诉人不得借申诉歪曲事实

2、,提供伪证或者诬陷他人,扰乱学校教学秩序和工作秩序。第五条学校受理学生申诉,应当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高效原则,有错必纠。第二章对学生的处理第六条学校对学生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应按照XXXX职业学院学生管理暂行规定、XXXX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XXXX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执行,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第七条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理决定之前,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第八条对违纪学生做出处分,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第九条学校对学生做出的退学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处理决定和处

3、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第三章申诉受理范围和受理部门第十条学校成立专门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及其合法权益的申诉。第十一条申诉委员会由七至十三人组成,组成人员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学生工作处(团委)、招生就业办公室、教务处、保卫处、总务处、图书信息中心、实验中心等部门的相关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申诉委员会主任由学校领导担任,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第四章申诉的提起与受理第十二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收到处分决定或公告之日起的

4、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出申诉的,经受理申诉部门确认可以延长期限,否则,不予受理。第十三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以下材料,材料不全者不予受理。(一)填写XXXX职业学生申诉处理呈报表1 .学生申诉,成年学生由学生本人提起,未成年学生由监护人代为提起;2 .申诉人的班级、学号、姓名及其他基本情况;3 .对事实的陈述、要求及理由、依据;4 .申诉人签名或者盖章,注明申诉的日期。(二)支持申诉理由的相关证明材料;(三)处分决定书复印件。第五章复查与决定第十四条学校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召开申诉委员会会议进行复查。第十五条申诉委员会应

5、当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贝L重点复查以下内容,并作出客观公正的复查结论:(一)程序是否正当;(二)证据是否充分;(三)依据是否明确;(四)定性是否准确;(五)处分是否适当;(六)被申诉部门有无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第十六条学生工作处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申诉委员会作出的申诉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部门,复查结论采取签收或以在校内公告栏公告的方式送达。第十七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应申诉人申请,申诉委员会应当举行听证会。第十八条对申诉委员会建议重新处理或者变更原处理决定的,被申诉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第十九条学生提出申诉,同一案件以一次为限。第二十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第二十一条从处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第二十二条对学生的处理材料,学校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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