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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开工监理工作制度一开工条件监理工程师应在签发开工令之前,应审查确认开工条件是否满足规定要求。1.业主及承包人负责的施工条件已经得到满足。2、业主或承包人根据有关法规向政府部门申请的各种许可已经齐备。3、承包人提交的开工申请报告已获得业主批准。二.开工令的签发1、监理工程师应在符合上款规定的前提下尽快地签发开工令,避免发生不合理的拖延。2、如果因为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不能在施工合同中规定的最迟开工日之前开工,则监理工程师应向承包人发书面通知,说明合同工期的起算日,由承包人承担工期拖延的责任。3、监理工程师应在通知中明确告知承包人,如果承包人对合同工期的起算日有异议,应在通知要求的时间内书面提出。4、若承包人对合同工期起算日提出的异议被监理工程师和项目业主接受,监理工程师应重新签发书面通知,确认新的合同工期起算So5、若承包人对合同工期起算日提出的异议不能被监理工程师和项目业主接受,合同工期起算日起将不予改变。但如果项目业主同意,监理工程师可与承包人协商一个双方无可接受的合同工期起算日,经项目业主批准后书面通知承包人。若不能达成新的约定,应视为发生合同争议,按本章程中合同争议的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