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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用植物科技示范基地能力提升工作指引一、功能定位药用植物科技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我省中药材科技资源要素聚集的重要载体;是我省促进中医药创新传承发展,推动中药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我省中药材规范化种植与野生资源抚育科技提升的传播源和辐射源。示范基地建设旨在构建药用植物及中药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新模式,促进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推进我省中药产业“生产集约化、品质标准化、管理专业化、服务体系化、市场多元化”建设。二、建设原则(一)突出区域优势特色。将示范基地建设与促进区域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区域产业布局和发展、促进农民增收、改善生态环境等综合考虑,对于已经纳入区域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建
2、设的基地,同等条件下优先遴选认定和支持。(二)延长中药产业链条。示范基地内必须具有创新创业实体,包括中药企业、农业合作组织等,构建“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发挥药用植物资源优势,完善产业体系,延长产业链条,促进产业化经营,做大做强我省中药品牌。(三)强化示范带动作用。要引导项目、资金、人才、技术、信息、管理和成果各类创新要素,向示范基地聚集,示范推广新品种、新技术,开展科技创业、科技咨询、科技培训和建立科技信息服务体系,加快科技成果向周边辐射与推广应用。三、组建条件(一)示范基地建设得到所在县(区)政府重视和支持,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和配套支持措施,并得到较好的落实。(二)中药产业是当地
3、优势产业,制定了科学合理的示范基地建设实施方案。(三)示范基地建设应选择当地名优、珍稀、道地中药材以及优势药用植物品种,按照产地适宜性优化原则,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选定和建立的种植区域环境生态条件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四)示范基地拥有稳定、长期的科技示范场地,进行技术引进、开发和集成,并有一定的示范规模。示范基地内生产经营企业、农业合作社具有三年以上持续经营记录和盈利能力,药用植物种植面积不低于300亩,其中单品连片种植面积不低于50亩,推广面积不低于2000亩;野生资源抚育面积不低于500亩,推广示范面积不低于3000亩;珍稀濒危药材育苗或种植基地面积不低于30亩。(五)示范基地应具有产
4、地初加工能力,具备实施与示范基地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产地初加工所需的场所、设施及相应的技术体系,能就地完成基地及辐射带动区域所产药材的产地初加工;鼓励申报示范基地的单位开展优势药用植物的加工与产品开发。(六)示范基地有稳定的技术依托单位,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有3人以上的技术团队,且能够长期驻扎示范基地从事科技开发、科技咨询、科技培训与服务等工作。(七)示范基地科技人员须携带技术成果开展科技示范活动,参与创办药用植物科技企业和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在生产、加工和销售各环节发挥重要作用,每个示范基地转化科技成果数量应达到3个以上。(八)示范基地推广的技术必须是成熟先进的,经过相关部
5、门鉴定的新技术、新成果以及审定或认定的中药材新品种;(九)示范基地具有健全的服务型管理机构,市级科技部门要有专人负责,建立高效精干的服务机制。(十)示范基地内企业或专业合作组织须是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有规范健全的生产、技术及财务管理制度。(十一)符合国家规定的环保等其他条件。四、组建程序(一)省科技厅发布示范基地申报指南。(二)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科技局为示范基地推荐单位,依据申报指南组织申报。(三)企业或专业合作组织作为示范基地申报主体,联合科研院所、高校和县级以上科技单位等技术依托单位,按照指南要求自主申报。(四)地市科技主管部门就本行政区域内基地
6、建设的真实性、可行性及经费概算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核把关后,正式推荐至省科技厅。(五)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组织示范基地的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及认定等工作。五、运行管理(一)建设单位是示范基地建设的责任主体,须做好示范基地建设发展所需的人、财、物等条件保障工作,鼓励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鼓励企业投入、科技人员入股、社会融资等多种形式筹措资金,建立多元化的投资机制,保证示范基地建设发展。(二)各地市科技主管部门要制订相应的配套扶持措施,落实项目、资金、人员等保障条件,并做好示范基地属地管理工作。(三)示范基地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每年十一月底各地市科技主管部门应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示范基地向省科学技术厅上报示范基地建设年度报告。内容包括示范基地建设进展情况、阶段任务完成情况、科技人员创业情况、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示范带动作用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案。(四)示范基地建设自认定之日起有效期限为三年。省科技厅对示范基地建设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验收,验收通过的可继续申报后续示范基地建设,验收不合格的五年内不得申报示范基地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