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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相关要求,根据,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为进一步加强全省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节水型城市的申报、考核、复查及管理。二、申报范围各设市城市。三、申报条件各设市城市按照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进行自评,总分达到80分以上的可以自愿申报。被撤销“节水型城市”称号的城市,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四、申报时间和申报程序各设市城市人民政府每年5月底前向省住建厅和省发展改革委申报“节水型城市”称号。五、申报材料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并附电子版光盘两份。材料要全面、
2、简洁,每套材料按申报书、基本条件、基础管理考核指标、技术考核指标分四册装订。各项指标支撑材料的种类、出处及统计口径要明确、统一,有关资料和表格填写要规范。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一)城市人民政府或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级节水型城市申报书;(二)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组织与实施方案;(三)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总结;(四)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各项指标汇总材料及说明、自评结果及有关依据资料;(五)城市节水工作考核范围示意地图;(六)城市概况,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城市水环境概况、产业结构特点、主要用水行业及单位等;(七)考核年度的城市统计年鉴城市建设统计年鉴等有关内容复印件;(八)省级节水型企业、单位、居民
3、小区称号的命名文件;(九)简洁朴实、反映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的影像资料(15分钟内);(十)其他能够体现城市节水工作成效和特色的资料。六、考核评审组织管理住建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建节水型城市考核专家组,其成员由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节水型城市考核专家组负责对申报城市进行创建工作技术指导、申报材料预审、现场考核及综合评审等具体工作。申报城市要实事求是准备申报材料,数据资料要真实可靠,不得弄虚作假;若发现造假行为,取消当年申报资格。申报城市要严格按照有关廉政规定协助完成考核工作。节水型城市考核和复查的日常工作由省住建厅主管节水型城市创建的处室负责。七、考核评审程序考核工作程序为:申报材料预审一现
4、场考核一综合评审一公示一通报命名。(一)申报材料预审。节水型城市考核专家组负责完成材料预审,形成预审意见,并提出现场考核城市的建议名单,报省住建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审核。(二)现场考核。对通过预审的城市,省住建厅、省发展改革委将组织现场考核组进行现场考核。现场考核主要程序如下:1 .听取申报城市的创建工作汇报;2 .查阅申报材料及有关的原始资料;3 .专家现场检查,按照考核内容,各类抽查点合计不少于15个;4 .考核组专家成员在独立提出考核意见和评分结果的基础上,经专家组集体讨论,形成专家组考核意见;5 .就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建议进行现场反馈;6 .现场考核组将书面考核意见报省住建厅、省发展改革委
5、。(三)综合评审。省住建厅、省发展改革委共同组织综合评审,根据现场考核情况,审定通过考核的城市名单。(四)公示及通报命名。综合评审审定通过的城市名单将在省住建厅、省发展改革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无异议的,由两部门正式通报命名。八、动态管理及复查工作(一)获得节水型城市称号的城市,自命名当年起每四年复查一次。在非复查年份,需按要求每年向省住建厅、省发展改革委上报上一年度城市节水工作基础数据,每两年上报工作报告。材料上报截止日期为当年的7月31日。(二)在复查年份,复查程序和申报材料与新申报一致。(三)对复查不合格的城市,省住建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将要求其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节水型城市”称号。对不按期申报复查、连续两次不上报城市节水工作基础数据或工作报告的城市,撤销“节水型城市”称号。九、其他事项县城参照本办法执行。县(市)人民政府申报“节水型城市”称号的,应同时抄送设区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本办法由省住建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