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损失管理标准及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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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损失管理标准及办法1目的和适用范围1.1 目的为规范XX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或公司)的资产损失认定工作,保证国有资产有效运营,维护出资人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相关管理要求,特制订本标准及办法。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及下属子公司。2资产损失的认定范围2.1资产损失指有确凿和合法的证据表明,公司及子公司实际发生的各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包括流动资产损失、长期资产损失和其他资产损失。流动资产损失主要包括坏账损失和存货损失等。长期资产损失主要包括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含投资性房地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和无形资产损失等。

2、其他资产损失主要包括担保损失和委托贷款损失等。2.2坏账损失发布日期:实施日期:指不能收回的各项应收款项和预付款项造成的损失,应收款项主要包括:长期应收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发生坏账造成的损失。认定为坏账损失的情况包括:2.2.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者被政府责令关闭的,在扣除以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的部分后,对仍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确认为坏账损失。2.2.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确认为坏账损失。2.2.3涉诉的应收款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决、裁定公司败诉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确认为坏

3、账损失。2.2.4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具有企业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清欠收入不足以弥补清欠成本的,确认为坏账损失。2.2.5公司与债务人协商,对逾期应收款项按照一定比例折扣后收回的,折扣部分确认为坏账损失。2.2.6应收款项未形成最终事实损失,可按预计损失计提坏账准备,不得随意批准作损失处理,不得再形成新的账销案存资产。2.2.7上述坏账损失中,如对应收账款投保了信用保险,对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扣除保险赔偿后的余额,确认为坏账损失。2.3存货损失指有关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发生的盘亏、毁损、报废、淘汰、被盗等造成的净损

4、失。认定为存货损失的情况包括:发布日期:实施日期:2.3.1存货发生盘亏的,按照扣除预提损耗后的实际盘亏金额,确认为存货损失。2.3.2存货发生毁损、报废的,经过专业的质量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其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确认为存货损失。2.3.3存货由于自然灾害或者其他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失的,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其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确认为存货损失。2.3.4由于固定资产报废造成的在库备件处置形成的损失,对原账面价值与已收回价值的差额部分,确认为存货损失。2.3.5存货由于被盗造成损失的,扣除保险赔款或者其他责任赔款后的余额,确认为存货损失。2.3.6属于账实相符,但是有

5、确凿证据表明属于已过期或生产中不再需要且部分或全部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应当取得申报单位实物使用部门及质量管理机构的检测报告,扣除残值后,确认为存货损失。2.3.7上述存货损失中,属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等形成的损失,应转出相应的进项税额,确认为存货损失。2.4固定资产(含投资性房地产)损失是指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发生的盘亏、淘汰、毁损、报废、丢失、被盗、转让等造成的损失。其中,属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等形成的损失,相应固定资产已抵扣进项税的,应转出相应的进项税额,确认为固定资产损失。对于在今后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再需要,但其本身仍有使用价值,可以对外转让的各项设

6、备,无论其折旧是否提足,均应直接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对外转让而不应办理报废手续。实施日期:认定为固定资产损失的情况包括:2.4.1对于属于生产经营过程中已提足折旧正常报废的,取得实物处置完毕的证明(如处置实物的收款凭证),将其账面净值扣除变现收入后的差额部分认定为损失。2.4.2对于由于技术进步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使用年限提前报废的,应取得公司设备管理部门以及技术监督部门联合出具的检测报告,并取得实物处置完毕的证明(如处置实物的收款凭证),将其账面净值扣除变现收入后的差额部分认定为损失。2.4.3对于因管理不善、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造成的

7、固定资产盘亏、毁损、被盗,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取得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并依据责任认定书、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及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凭证等,将其账面净值扣除变现收入、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差额部分认定为损失。2.4.4属于国家淘汰设备或因改建、扩建或生产变更等原因造成固定资产部分或全部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应取得相关文件列名的淘汰设备清单、公司设备管理部门以及技术监督部门联合出具的检测报告,并取得实物处置完毕的证明(如处置实物的收款凭证或实物资产拆除证明),将其账面净值扣除变现收入后的差额部分认定为损失。2.4.5

8、对于固定资产发生转让的,其转让收入不能覆盖账面净值以及相关交易费用的部分认定为损失。涉及被盗的,应当取得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实施日期:2.4.7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应当取得责任人缴纳赔偿的收据或保险公司的理赔计算单及银行进账单。2.4.8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还能力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的终止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件。2.4.9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具有仲裁资格的社会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及执行完毕证明。2.4 .10因整条生产线关停导致固定资产报损的,应出具关于该生产线关停的相关批准文件

9、。2.5 在建工程损失指因停建、拆除、废弃、报废及转让在建工程项目造成的损失。2.5.1对于在建工程损失,应当出具责任处理意见,及时进行实物处置,并区分不同情况认定损失。2.5.2对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应取得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等通知文件、公司内部对报废、废弃的在建工程项目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原因说明及核批文件、工程项目实际投入的价值确定依据等,将其账面投资扣除变现收入后的差额部分认定为损失。2.5.3对于在建工程发生转让的,其转让收入不能覆盖账面净值以及相关交易费用的部分认定为损失。2.5.4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应取得有关自然灾

10、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理赔情况说明及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核准文件等,将其账面投资扣除变现收入、保险赔偿及责任赔偿后的差额部分认定为损失。2.5.5单项数额较大的在建工程报废,还应当取得有行业专家参实施日期:与的技术鉴定意见。2. 5.6对于工程物资的损失认定,比照本办法存货损失的认定要求,进行损失认定。2.6 股权投资损失指企业发生的不良股权投资造成的损失。发生被投资单位被宣告破产、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以及转让所持有的被投资方股权(不包括二级市场股票买卖产生的股票投资损失),对未能收回投资的部分,确认为损失。1. 6.1对于不良股权投资,要逐项进行原因分析,有

11、合法证据证明不能收回的,认定为损失。2. 6.2被投资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取得法院的破产公告、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对于未能收回投资的部分认定为损失。3. 6.3被投资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应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登记或政府部门行政决定等文件,并且应当取得清算报告,按清算财产分配方案收回应得部分后,对于未能收回投资的差额部分认定为损失。4. 6.4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还能力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的终止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件,对于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5. 6.5涉及仲裁的,应当

12、取得具有仲裁资格的社会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及执行完毕证明,对于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6. 6.6涉及转让的,股权转让收入不能覆盖账面成本以及相关交实施日期:易费用的部分认定为损失。2.7 无形资产损失指某项无形资产已经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了法律保护期限,丧失了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不再能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而成为无效资产的损失。2.7.1 对于无形资产损失,应取得无形资产使用部门以及技术监督部门联合出具的鉴定报告,或者依据已经超过法律保护的期限证明文件,将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账面余额认定为损失。2.7.2 对于无形资产发生转让的,其收入不能覆盖账面净值以及相关交易费用的部分认定为

13、损失。2.8 担保损失指根据担保法规定进行担保的行为所形成的损失。主要包括保证(或担保)损失和抵押、质押损失。保证(或担保)损失指担保行为形成的或有负债成为事实负债,同时形成对被保证(或担保)人的债权,该债权在向被保证(或担保)人追索后仍无法追回而发生的损失。抵押、质押损失指向其他单位抵押或质押的资产未能按期赎回,使抵押或质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而造成的损失。2 .8.1为第三人提供保证(或担保)的,由于被保证(或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保证(或担保)人承担保证(或担保)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保证(或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导致相关债权无法实现的,比照本办法坏账损失的认定要求,按保证(或担保)人承担

14、保证(或担保)责任的总额扣除向被保证(或担保)人追偿所得资产的差额认定为损失。3 .8.2将自有资产进行抵押、质押的,由于债权人行使抵押权、实施日期:质押权,使抵押、质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其账面价值与拍卖或变卖价值的差额部分,依据拍卖或变卖证明认定为抵押、质押损失。2.9 委托贷款损失指委托金融机构贷出的款项,由于借款单位经营状况恶化,到期无法偿还造成的损失。委托贷款损失按照委托贷款本金和利息总额扣除向借款单位追偿所得资产的差额,确认为委托贷款损失。3资产损失的认定依据3.1 发生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认定资产损失:3.1.1 申请坏账报损的专题报告,对损失的事实及形成过程、损失原因及责任认

15、定、账务情况、预计可收回金额等进行详细说明。3.1.2 坏账损失审批表(见附件1);3.1.3 申请报损的坏账清单3.1.4 相关证明文件3.1.4.1债务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以及执行完毕的证明;债务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债务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等。3. 1.4.2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确实无财产可以清偿,或没有承债人可以清偿的证明;3. 1.4.3涉及诉讼的,应当

16、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实施日期:3.1.4.4属于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及执行完毕证明等文件;3.1.4.5清欠收入不足以弥补清欠成本的,应当取得清欠部门的情况说明以及董事会或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会议批准的会议纪要。3.1.4.6涉及投保了信用保险的应收账款,应当取得保险理赔资料等。3.发生存货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认定资产损失:3.2.1相关专题报告,对损失的事实、原因、账务情况等进行详细说明;3.2.2存货损失审批表(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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