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三年专项行动检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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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钢铁行业安全生产三年专项执法行动执法检查表执法单位(盖章)执法时间企业名称、地址序号违法行为描述执法依据方式方法处罚依据执法结果1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1,具备与本企业生产经营

2、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其中,存在金属冶炼工艺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必须接受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考核合格。【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查阅资料:是否取得合格证书,合格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

3、、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序号违法行为描述执法依据方式方法处罚依据执法结果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规定: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11.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2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

4、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L查阅资料:责任制文件、监督考核材料,主要负责人履职材料。2.现场检查:与主要负责人谈话交流,主要负责人履职是否符合规定。【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H一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改。3未建立风险辨识管控报告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按判定标准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五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

5、度和操作规程;(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查阅资料:(1)企业是否建立重大风险报告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有效落实;(2)是否建立重大风险清单并报告;(3)是否按照【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H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第九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序号违法行为描述

6、执法依据方式方法处罚依据执法结果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判定标准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并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4炼钢厂在吊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炼铁厂铸铁车间吊运铁水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

7、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现有工艺、设备进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术性能。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应当满足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现场抽查:(1)查看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定期检验报告是否为冶金起重机(炼钢厂为铸造起重机),是否年度检验合格;(2)炼钢厂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是否为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

8、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序号违法行为描述执法依据方式方法处罚依据执法结果规程-桥式起重机(TSGQO02)和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Q7015)的要求。【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规定: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2.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标准】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

9、8.4.4规定:炼钢车间铁水、钢水或液渣,应使用铸造起重机,铸造起重机额定能力应符合GB50439的规定。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AQ7011-2018)6.1.2三:炼钢企业吊运铁水、钢水或液渣,应使用带有固定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铸造起重机额定能力应符合GB50439的规定。重机;(3)炼铁厂铸造车间吊运铁水、液渣起重机是否为冶金起重机(额定起重量75t,应为铸造起重机)。5操作室、会议室、交接班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

10、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现场抽查:(1)操作室、会议室、交接班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聚集场所【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也整顿,序号违法行为描述执法依据方式方法处罚依据执法结果范围内【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操作室、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不得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的影响范围内。【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

11、29号)规定: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标准】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AQ7011-2018)5.7规定:高温熔融金属和熔渣吊运行走区域禁止设置操作室、会议室、交接班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澡堂等人员集聚场所;危险区域附近的上述建筑物的门、窗应背对吊运区域。5.17规定:熔融金属罐冷热修区不应设在吊运路线上,应设置通风降温设施,地面应有安全通道。是否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和熔渣吊运跨地坪内(横向以靠近吊运侧立柱边线为界,且区域外的上述建筑物的门窗应背对吊运区域);(2)冷热修区是否设置在熔融金属和熔

12、渣吊运走行区域内(横向边界同第1项,纵向与工艺所需罐体吊运极限边界至少15m以上,且应在地面熔融金属罐吊运一侧,设置高度不小于2.5m,宽度超出冷热修工作区Im以上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序号违法行为描述执法依据方式方法处罚依据执法结果实体耐火墙)。6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13、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设备设施的检查、维护、保养和检修,确保设备设施安全运行。【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规定: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2.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的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标准】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8.4.3规定:铁水罐、钢水罐龙门钩的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

14、端头固定零件,查阅资料:(1)是否对龙门钩横梁、耳轴销进行年度探伤,是否有探伤报告;(2)是否有吊钩、板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的日常检查记录。【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序号违法行为描述执法依据方式方法处罚依据执法结果应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应定期对吊钩本体作超声波探伤检查。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AQ7011-2018)4.6规定:起重机械应按照GB/T6067.

15、1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吊钩、板钩、横梁等吊具部件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离线探伤检查;吊钩、板钩等出现严重磨损、钩片开片等情况应进行更换,并对板钩、横梁的轴进行探伤检查;必要时进行金相检查,防止发生蠕变现象。7冶金铸造(连铸、模铸)流程未设置钢水罐、溢流槽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规定: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4.金属铸造、连铸、浇铸流程未设置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1 .查阅资料:金属铸造(连铸、模铸)安全设施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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