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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妇死亡漏报调查制度1、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和妇幼卫生人员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本机构)内孕产妇死亡报告。2、妇幼保健院若现辖区内有漏报情况,及时与相关医疗保健机构和妇幼人员联系,督促其及时纠正上报。3、市妇幼保健院保健科人员定期或不定期下基层,调查、收集信息,发现漏报、错报及时填报及纠正报告。4、辖区妇幼保健院每年进行一次漏报调查,写出漏报调查报告,公布漏报率。5、市妇幼保健院每年进行一次孕产妇死亡漏报调查,写出漏报调查报告,公布漏报率。6、同时接受省妇幼保健院的再次质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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