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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火灾隐患整改制度第一条为及时检查发现并整改火灾隐患,严防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火灾隐患的排查由总务处负责;第三条下列情况均应确定为火灾隐患;1.经火灾危险评价后的部位,监控和预防措施不到位,有可能导致火灾等紧急情况或火势蔓延的;2 .防火巡查、防火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3 .公安消防机构下发的消防法律文书中指出的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四条下列可以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由检查部门直接通知相关部门和员工整改;1 违反规定吸烟、乱扔烟头、火柴的;2 违章动用明火、进行电(气)焊的;3 不按照设施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违章操作的;4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锁、遮挡、占用,影响疏散的;5 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或挪作他用的;6 其他可以立即改正的行为。第五条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由总务处拟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时限,报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保证整改的人力和经费资源;第六条存在火灾隐患的相关部门是火灾隐患整改的责任部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加强巡查看护等相关防护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