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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SHSSXZJL4010-2023上海市能效水效标识产品计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空气净化器1抽样方法以随机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样品。每批次样品最多抽取2台,其中1台作为检验样品,1台作为备用样品。抽取检验样品或备用样品不足最小销售包装的整数倍时,抽取最小销售包装的整数倍,不破坏最小销售包装。2检验项目和依据表1空气净化器产品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强制性质量要求推荐性质量要求1能效比GB36893-2018/6.1.1GB36893-2018/4、5/2气态污染物净化效率GB36893-2018/6.1.2GB36893-2018/4/3待机功率GB36893-20
2、18/6.1.3GB36893-2018/4/4能源效率标识符合性视检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二章的第六条、第七条;CEL039-2020空气净化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2.2、4.2、4.3、5.1、5.4、6.1/L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市场准入的相关规定是强制性质量要求;推荐性标准、标准中的非强制性条款的规定是推荐性质量要求;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或者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是明示质量要求。说明2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3 .能效限定值为强制性质量要求,当产品能效等级达不到3级要求,即认为产品不满足能效限定值。能效等级未明示时,按能效限定值指标考核。3检验结果判定3.1判定规则3.1.1若被抽查产品明示质量状况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对应的质量要求时,按照被抽查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3.1.2若被抽查产品明示质量状况缺少、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对应的强制性质量要求时,按照强制性质量要求判定。3. 2结果判定3.2. 1参与判定的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对应的质量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3.2.2若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质量要求,表明未发现被抽查产品不合格,不判定被抽查产品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