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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XX省固定源大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三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控制指标,国家或XX省有相关标准及监测方法的,按相关标准要求执行。本标准适用于XX省现有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火电厂、钢铁工业、建材工业、锅炉、饮食业油烟、生活垃圾焚烧及火葬场等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上述企业或生产设施按XX省或国家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要求执行。2规范性
2、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H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H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蔡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57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0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3、/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629固定污染源废气HJ 675固定污染源排气HJ 692固定污染源废气HJ 693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 氮氧化物的测定 氮氧化物的测定 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酸碱滴定法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定电位电解法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36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固定源stationarysource燃烧设备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通过排气筒向空中排放的废气污染源。3.2现有企业existingfaciIity本标
4、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企业或生产设施。1.3新建企业newfacility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审核或备案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或生产设施。1.4标准状态standardcondition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1.5炉窑干燥尾气drytaiIgasforkiInandfurnace利用炉窑产生的热烟气,掺混一定量的新鲜空气,对物料进行干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1.6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benchmarkexhaustvoIum
5、eperunitproduct用于核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排气量上限值。1.7氧含量oxygencontent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1.8核心控制区corecontrolregion生态环境敏感度高的区域,包括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1.9重点控制区keycontrolregion人口密度大、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敏感度较高的区域。3. 10一般控制区generaIcontrolregion人口密度低、环境容量相对较大、生态环境敏感度相对较低的区域,即除核心控制区和重点控制区之外的其他区域。4污染物排放控
6、制要求3.1 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划分依据生态环境敏感程度、人口密度、环境承载能力三个因素,将全省区域划分三类控制区,即核心控制区、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定,报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3.2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 2.1新建和现有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所在控制区执行本标准表1中的排放浓度限值,部分行业、工段还应按所在控制区从严执行表2中的相应排放浓度限值。4.2.2核心控制区内禁止新建污染大气环境的生产项目;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应满足表1中的“核心控制区”的排放浓度限值。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单位:mgm3污染物核心控制区重点控制区一般控制区颗粒物51020二氧
7、化硫3550100氮氧化物(以N6计)50100200表2部分行业、工段需进一步从严控制的指标和排放浓度限值单位:mgm行业工段重点控制区i般控制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丽2计)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NO?计)炼焦化学工业.推焦1030/1030/焦炉烟囱10301001030150粗苯管式炉、半焦烘干和氨分解炉等燃用焦炉煤气的设施10301001030150精煤破碎、焦炭破碎、筛分及转运:硫钱结晶干燥10/10/装煤、干法熄焦1050/1050/橡胶制造工业/10/10/合成革工业聚氯乙烯工艺10/10/石油化学工业工艺加热炉105010020100150石油炼制工业工艺加热炉105
8、010020100150稀土工业萃取分组、分离10/10020/160电池工业太阳电池10/3020/30合成树脂工业有机废气焚烧装置/50100/100180炭素行业烟烧炉105010010100150钛白粉厂回转窑10501001050100现有炼焦化学工业企业自2020年11月1日起,按照所在控制区执行本表中的排放浓度限值。4.2.3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XX省人民政府明确规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和时间的,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按规定达到国家标准中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4.3排气筒高度要求排气筒的高度应不低于15m(储库底、地坑及物料转运点单机除尘设施除外),具体高度按通
9、过审批、审核或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确定。5监测要求5.1 污染物监测要求5.1.1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及排污许可证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制定、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应符合HJ/T373、HJ819和HJ836的要求。5.1.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HJ75、HJ76等相关要求及有关法律和规定执行。5.1.3 排气筒应设置采样孔和永久监测平台,采样孔和平台建设按GB/T16157、HJ75、HJ76、HJ/T397和H
10、J836等相关要求执行,同时设置规范的永久性排污口标志。5.1.4 实施监督性监测期间的采样频次和污染源采样方法应符合GB/T16157.HJ/T397、HJ836和相关分析方法标准的要求。5.1.5 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3所列的方法标准。本标准发布实施后,有新发布的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其方法适用范围相同的,也适用于本标准对应污染物的测定。表3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序号污染物项目方法标准名称标准编号1颗粒物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8362二氧化硫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56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57固定污染源废气
11、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6293氮氧化物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蔡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酸碱滴定法HJ675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69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6935.2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折算方法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表4和公式(1)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国家、省规定了行业基准排气量的,按基准排气量进行折算。(1)表4基准氧含量序号装置类型基准氧含量0)%1炼焦化学工业焦炉烟囱82石油化学工业工艺加热炉、有机废气焚烧
12、装置33石油炼制工业工艺加热炉、催化再生、酸性气回收装置及有机废气焚烧装置34合成树脂工业有机废气焚烧装置35炭素行业焙烧炉15煨烧炉钛白粉厂回转窑6无机化学工业氧化态炉窑8还原态炉窑57烧碱、聚氯乙烯工业废气焚烧装置38制浆造纸工业黑液碱回收炉99冲天炉冷风炉(鼓风温度400*C)15热风炉(鼓风温度400C)1210炉窑干燥尾气以天然气为燃料并采取低氮燃烧措施的炉窑在国家、省规定基准氧含量前,暂按实测浓度计其他情形的炉窑1511金属熔炼炉、烧结炉在国家、省规定基准氧含量前,哲按实测浓度计12其他工业炉窑921-0;式中:C一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mg/m3;c一一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3;02,实测的氧含量,%;基准氧含量,%o6达标判定6.1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相关手工监测技术规范获取的监测结果超过本标准排放浓度限值的,判定为排放超标。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将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6.2 特殊工况下的达标判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7实施与监督本标准实施后,新制(修)订的国家或XX省排放标准中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通过审批、审核或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排污许可证中相应大气污染物的排放要求严于本标准的,按相应的排放标准限值或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