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工作规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工作规则.docx(6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工作规则一、总则第一条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在县委、县政府、镇党委、政府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势,推动各单位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运用各种手段预防和解决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把扫除黑恶势力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既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形成压倒性态势,又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形成长效机制,提高工作整体性、协同性,确保中央和省市县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第二条领导小组由组长主持领导小组的工作,重大事项由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第三条领
2、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镇扫黑办)、综合督导组、组织建设组和舆论宣传组。第四条领导小组建立联络员制度,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担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联系和协调。二、职责任务第五条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任务是:(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中央、省市县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二)组织领导全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三)向镇党委、政府和县委政法委书面报告有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情况、重大事项和重大复杂案事件。(四)协调解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和问题。(五)组织领导全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考核、表彰奖励工作。(六)完成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六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主
3、要职责任务是:(一)建立相应的领导和办事机构,完善工作机制,结合自身职能,主动承担好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职责任务。(二)依法履职、依法行政,强化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监管,防止不作为和乱作为,最大限度挤压黑恶势力滋生空间。(三)组织、指导本系统将日常检查中发现的涉黑涉恶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建立健全线索发现移交机制。(四)对有关政法机关在办案中发现并通报的行业管理漏洞,及时调整完善相关监管制度措施,并按有关规定通报反馈。(五)加强信息共享、工作联动,推动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有效衔接。(六)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三、请示报告制度第七条领导小组要及时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要事项报请镇党委研究决定
4、,及时请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省市县决策部署落实情况、年度工作总体情况以及其他重要情况。领导小组议定重大事项前,决策方案报镇党委审批。第八条以下事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向领导小组请示:(一)涉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全局、需要提请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二)各村、各单位之间存在分歧,经反复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需要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协调的重大事项。(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大工作方案和措施。(四)镇党委交办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案(事)件和需要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统筹研究把握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大敏感案(事)件。(五)涉及
5、重要敏感对象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大事项,以及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的重大敏感案(事)件的宣传报道和舆情处置应对。(六)以领导小组名义召开会议或者印发文件。(七)其他应向领导小组请示的重大事项。第九条以下事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一)本单位贯彻落实镇党委、政府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决策部署的情况。(二)本单位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工作部署和决定的情况。(三)本单位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部署及工作推进情况、典型案例、先进经验,每半年度、年度工作总结。(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大突发、敏感案(事)件和重大涉外案(事)件处理情况。(五)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政策措施建议。(
6、六)其他应向领导小组报告的事项。第十条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总体情况、领导小组牵头办理或统筹协调的重大事项,由领导小组统一向镇党委、政府请示报告,各成员单位协助做好工作。四、会议制度第十一条领导小组实行工作会议制度。工作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召集,也可由组长委托副组长召集。会议参加人员为领导小组全体成员或部分成员,必要时可邀请其他有关单位和各村有关人员参加。第十二条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中央、省市县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统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思想和行动。(二)分析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形势,研究工作重大方针、政策和事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全局的重大事项,
7、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作出全局性部署。(三)研究部署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要工作。(四)审议以领导小组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及出台的重要文件。(五)研究需要领导小组统筹研究把握的重大敏感案(事)件。(六)讨论其他需要领导小组工作会议讨论的事项。第十三条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的时间和议题,由领导小组组长确定,除临时召开的会议以外,应提前通知领导小组各成员,工作会议要讨论的文件,由领导小组组长批印。领导小组成员不能出席会议的,须事先向领导小组组长请假,如对会议讨论的文件或事项有意见建议,可在会前提出。第十四条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均做记录并根据需要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领导小组组长审核签发,印发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以及与会议决定有关的部门和各地,重大事项报告镇党委、政府。根据会议内容和保密要求,会议纪要可以调整印发范围。第十五条领导小组有关会议的内容,未经领导小组或领导小组组长决定传达或公开报道的,应严格保密。五、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