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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后勤保障部提醒函询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加强对后勤保障部(以下简称保障部)党员干部和职工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大学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加强日常监管,切实抓苗头、管小节、纠小错,使党员干部和职工知敬畏、存戒惧、奔高线,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第三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保障部二级专责、主管、科级以上党员干部。非中共党员干部和职工,需要进行提醒函询的,适用本办法。第二章提醒第四条在干部职工日常管理监督
2、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等工作中,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第五条对干部职工进行提醒,一般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采用谈话方式进行提醒的,一般由保障部有关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采用书面方式进行提醒的,应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第三章函询第六条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干部职工政治思想、履行职责、作风、纪律、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问题,除进行调查核实的外,一般采用书面方式对被反映人进行函询了解。第七条对干部职工进行函询,应当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
3、的10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明清楚的,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委进行调查了解:(一)无故不按期书面回复的;(二)两次函询后仍未说明清楚的;(三)从回复材料中发现存在其他问题的。第九条经函询或者调查了解,函询对象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条对干部职工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应认真审核,并建立函询档案管理制度,对有关材料进行留存。第四章纪律第十一条干部职工接受提醒函询时,必须认真对待、如实回答,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对违反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才安程序和要求移送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对干部职工提醒函询的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保障部党委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大学后勤集团关于对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办法(试行)(后勤集团党发2018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