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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按照民政部关于开展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的通知和省、市民政部门部署要求,现就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制定如下方案。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既立足当前、又解决长远,将非营利监管贯穿于社会服务机构登记、检查和执法等各个环节,稳妥有序整治社会服务机构违反非营利属性的行为,牢固树立社会服务机构违反非营利属性的行为,牢固树立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法人的宗旨形象,不断健全完善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制度,为实现社会服务机构高质量发展打
2、下坚实基础,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二、时间范围时间:2022年6月至12月范围:已在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为法人类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三、监管任务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社会服务机构作为非营利法人中的捐助法人,所有业务活动和财务支出应当以实现公益目的进行,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捐赠人、理事、监事等分配或者变相分配组织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社会服务机构财产。为确保社会服务机构切实符合非营利要求,防范损害非营利属性的行为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二百七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八条以
3、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重点对社会服务机构下列违规行为进行监管:L违反开办资金为捐助财产要求,违规向出资人等返还开办资金的;2 .财务收支未全部纳入本组织法定账簿核算、将本组织财务收支与其他组织收支混管或者将以本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收入交由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收取的;3 .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的;4 .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对投资收益进行核算的;5 .支出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范围的;6 .向出资人、举办者、捐赠人、理事、监事等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的;7,通过虚增业务活动成本、虚假发放工作人员费用、专家费用等方式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的;8,兼职理
4、事、监事参加决策、监督等履职行为时以劳务费、专家费等方式领取报酬的;9假借“公益”“免费”等名义违规为企业或产品开展宣传、促销等活动的;10 .将大额财产长期无偿交由或出借给其他组织、个人不收回的;11 .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时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价格不公允,或者未按照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等信息的;12 .具有其他违反非营利属性要求的行为。四、方法步骤(一)进行自查自纠(6月30日至7月31日)要联合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积极发动社会服务机构对照重点监管情形开展自查自纠,各社会服务机构对发现的
5、问题要积极进行整改。区管社会服务机构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自查自纠情况表(附件1)报业务主管单位和区民政局社会组织科,无纳入重点监管违规情形的社会服务机构要填写民办非企业非营利监管自查整改承诺书(附件2)一并报送。各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要对所属社会服务机构报送的自查自纠材料进行审核审查,针对违规情形制定整改建议和方案,督促所辖社会服务机构进行整改。(二)严格整改落实(8月1日至8月31日)有关社会服务机构要对照自查自纠梳理出的违规情形和业务主管单位整改意见,按如下要求进行整改:1 .存在监管任务中第1项违规情形的,应当通过收回被侵占的开办资金等方式整改;2 .存在监管任务中第2-8项违规
6、情形的,应当通过收支如实入账、收回账外资金、收回所得收入、规范支出、收回违规支出等方式整改;3 .存在监管任务中第9-11项违规情形的,应当通过停止违规活动、消除不良影响、规范关联交易、终止违规关联交易、收回财产或收益等方式整改。区管社会服务机构要将整改完成情况于8月31日前报区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涉及履行民主决议程序、收回被侵占财产、股权变更等情形或存在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应当明确完成时间、提出整改方案或改进措施报业务主管单位和区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业务主管单位要建立工作台账,实施销号管理。(三)开展监管抽查(10月31日前)对照监管任务,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抽
7、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7)45号)和各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要求,按照不低于3%的比例对区管社会服务机构进行非营利监管抽查。区管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抽查工作于10月31日前完成,区民政局将根据发现问题情形、整改完成情况作出处理措施。五、工作要求(一)开展工作部署区民政局根据社会服务机构管理实际、检查抽查工作进度等情况,合理部署专项行动,制定行动方案,细化工作指导。稳妥有序推进非营利监管工作,依法依规开展整治行动,加强风险防范。客观分析发现问题的原因和解决方式,不断规范社会服务机构管理。(二)开展告知承诺区民政局积极协调行政审批部门落实告知承诺要求,在社会服务机构成立登记时告知非营利
8、法人属性、开办资金属于捐赠资金等事宜,并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事先告知书(附件3)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捐赠承诺书(附件4)要求,进一步完善登记审批程序。(三)完善分类监管区民政局根据社会服务机构的行业领域和类型,进一步细化非营利监管要求,注重发挥业务主管单位、职能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等单位、部门作用,推动工作开展,形成监管合力。(四)健全长效机制结合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情况,积极探索建立健全社会服务机构资金监管、财务审计、财务清算、收支管理等制度,推动构建非营利监管制度体系。附件1: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自查自纠情况表单位(盖章):联
9、系人:联系电话:、序口万自查情况整改情况是否存在列入重点监管违规情形具体违规情形是否完成整改完成时间整改负责人整改措施123填报说明:1.具体违规情形填报实施方案中所列12项情形;2.完成时间填写完成整改的具体日期,尚未完成整改的填写计划完成时间;3.未发现违规情形的同时报送承诺书附件2:XX(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非营利监管自查整改承诺书XXXX(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承诺:我单位根据XX区民政局关于印发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认真开展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自查和整改,经排查,我单位无列入重点监管的违规违法行为,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并接受监督。法定代
10、表人签字:(民办非企业印章)年月日附件3: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事先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登记(名称)告知如下: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是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非营利法人。出资人投入的开办资金属于捐赠资金。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其资产。资金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
11、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登记管理机关名称)年月日举办者(盖章或签字):年月日附件4: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捐资承诺书本单位*本人*(身份证号:*)自愿捐赠资金人民币上万元(大写:*),作为拟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开办资金。以上财产属本单位(本人)合法财产,该财产不存在任何第三人的其他权益,本单位(本人)对以上捐赠资金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财产捐赠后,开办资金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自有资金,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用于分红,终止时不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剩余财产。特此承诺。捐资单位(盖章):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捐资个人(签字):*年*月*日填写说明:多个捐资单位/捐资自然人的,每个捐资单位/捐资自然人填写一份,均为一式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