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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实施规范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000121102000)二、行政许可事项的子项名称及编码、业务办理项子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OOoI21102000)业务办理项名称:(一)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变更三、行业系统名称:商务系统四、设定和实施依据(一)设定依据1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第五条: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第七条拟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2、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资质认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资质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2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变更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第十六条:回收拆解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回收拆解企业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上传变更说明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经拆解经营场地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后换发资质认定书。(一)实施依据1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第
3、七条拟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资质认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资质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2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变更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第十六条:回收拆解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回收拆解企业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上传变更说明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经拆解经营场地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后换发资质认定书。五、实施机关自治区商务厅六、审批层
4、级省级七、行政许可事项类型资格型八、许可条件(一)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1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2)具有符合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存储、拆解场地,拆解设备、设施以及拆解操作规范;(3)具有与报废机动车拆解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2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变更回收拆解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回收拆解企业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上传变更说明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经拆解经营场地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后换发资质认定书。(二)规定许可条件的依据:1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报废机动车
5、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第八条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拆解经营场地符合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国土空间规划及安全要求,不得建在居民区、商业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三)符合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的场地、设施设备、存储、拆解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四)符合环保标准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要求;(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具备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对拆解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妥善处置方案。2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变更报废机动车
6、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第十六条:回收拆解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回收拆解企业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上传变更说明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经拆解经营场地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后换发资质认定书。九、申请材料(一)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1.公司章程3 .高级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4 .拆解操作规范、安全规程和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案5 .载明申请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住所拆解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内容的设立申请报告6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文件7 .购置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获取的
7、用于报废机动车拆解和污染防治的设施、设备清单以及发票或者融资租赁合同等所有权证明文件8 .拆解经营场地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期10年以上的土地租赁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及房屋租赁证明材料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宁商通2020)96号)第二条(三)申报材料。申请企业需书面提交以下材料:1.设立申请报告(应当载明申请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住所、拆解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内容);2.申请企业营业执照;3,申请企业章程;4.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5.申请企业拆解经营场地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明或者
8、租期10年以上的土地租赁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及房屋租赁证明材料;6.申请企业购置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获取的用于报废机动车拆解和污染防治的设施、设备清单,以及发票或者融资租赁合同等所有权证明文件;7.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文件;8.申请企业高级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9,申请企业拆解操作规范、安全规程和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案。(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变更1.企业申请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资质变更登记表2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证书正副本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第十六条:回收拆解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
9、回收拆解企业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上传变更说明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经拆解经营场地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后换发资质认定书。十、中介服务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否十一、审批程序(一)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受理、审查、专家组现场验收评审、决定、公示送达3 .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第十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收到的资质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第十一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受理资质认定申请后,应当组织成立专家组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验收评审
10、。第十二条:认为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及时将本地区取得资质认定的回收拆解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4 .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5 .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6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7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8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9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10 是否需要鉴定:否11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是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第十一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受理资质认定申请后,应当组织成立专家组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验收评审。12 .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13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是14 .是否
11、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变更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受理、审查、决定、送达2 .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宁商通(2020)96号)第二条第五款:获得资质的回收拆解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回收拆解企业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通过信息系统上传变更说明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经自治区商务厅核准后换发资质认定证书。3 .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4 .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5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6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7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8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9 .是
12、否需要鉴定:否10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11 .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12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13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十二、受理和审批时限(一)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2 .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3 .规定法定审批时限的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第十三条: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作出相关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企业。4 .承诺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变
13、更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2 .法定审批时限:20工作日3 .规定法定审批时限的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第十三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资质认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作出相关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企业。4 .承诺审批时限:10工作日十三、收费信息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十四、行政许可证件(一)行政许可证件名称: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二)行政许可证件的有效期限:无限期(三)规定行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的依据:无(四)办理行政许可证
14、件变更手续的要求:回收拆解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回收拆解企业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进行变更说明,经拆解经营场所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后换发资质认定书。(五)办理行政许可证件延续手续的要求:无(六)行政许可证件的有效地域范围: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七)规定行政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资质认定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质认定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十五、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十六、行政许可后年检要求有无年检要求:无十七、行政许可后年报要求有无年报要求:无十八、监管主体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依据职责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治安状况、买卖伪造票证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回收拆解企业回收拆解活动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有关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