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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0陕西省铅酸电池(车辆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随机数使用随机数表方法产生。每批次抽取电动道路车辆用铅酸蓄电池样品4块(蓄电池应符合以下条件:带液蓄电池出厂时间不得大于30天;干式荷电(或湿式荷电)蓄电池,出厂时间不得大于60天),其中2块为检验样品,另外2块为备用样品。每批次抽取起动用铅酸蓄电池样品4块,其中2块为检验样品,另外2块为备用样品。2检验依据表1执行GB/T32620.1-2016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1容量GB/T32620.1-20162过充电GB/T32620.1-20163外观GB/T32620.1-
2、20164尺寸GB/T32620.2-20165端子极性GB/T32620.2-20166质量GB/T32620.2-20167标志GB/T32620.1-2016表2执行GB/T5008.1-2013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1蓄电池型号GB/T5008.2-20132尺寸GB/T5008.2-20133端子尺寸GB/T5008.2-20134端子极性GB/T5008.2-20135气密性GB/T5008.1-20136容量GB/T5008.1-20137充电接受能力GB/T5008.1-2013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3判定规则3.1依据标准GB
3、/T32620.1-2016电动道路车辆用铅酸蓄电池第1部分:技术条件GB/T5008.1-2013起动用铅酸蓄电池第1部分:技术条件和试验方法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