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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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方法已经2005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十二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部长:王旭东二OO五年二月八日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方法第一条为规范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及备案管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其次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供应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履行备案手续,实施备案管理,适用本方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对全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2、备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通信管理局”)详细实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备案管理工作。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向其居处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第四条省通信管理局在备案管理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允、公正的原则,供应便民、优质、高效的服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供应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供应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本方法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供应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

3、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组织或个人利用通过互联网域名访问的网站或者利用仅能通过互联网IP地址访问的网站,供应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第六条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采纳网上备案方式进行备案管理。第七条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照实填报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格式见本方法附录),履行备案手续。信息产业部依据实际状况,对备案登记表进行调整和公布。第八条拟通过接入经营性互联网络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可以托付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者、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和以其他方式为其网站供应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4、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第九条拟通过接入中国教化和科研计算机网、中国科学技术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互联网、中国长城互联网等公益性互联网络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可以由为其网站供应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公益性互联网络单位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第十条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者、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以及以其他方式为网站供应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和公益性互联网络单位(以下统称“互联网接入服务供应者”)不得在已知或应知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的备案信息不真实的状况下,为其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第十一条拟从事新闻、出版、教化、医疗保

5、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应向其居处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拟从事电子公告服务的,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应当向其居处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备案材料。第十二条省通信管理局在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向其发放备案电子验证标识和备案编号,并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有关备案信息;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三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供应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在

6、主页底部的中心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供应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依据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的要求,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书目下。第十四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供应者在备案有效期内须要变更其备案登记表中填报的信息的,应当提前三十日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变更手续。第十五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供应者在备案有效期内须要终止供应服务的,应当在服务终止之日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注销手续。第十六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供应者应当保证所供应的信息内容合法。本方法所称非

7、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供应者供应的信息内容,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供应者的网站的互联网域名或IP地址下所包括的信息内容。第十七条省通信管理局应当建立信誉管理、社会监督、状况调查等管理机制,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十八条互联网接入服务供应者不得为未经备案的组织或者个人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供应互联网接入服务。对被省通信管理局处以短暂关闭网站或关闭网站惩罚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供应者或者非法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互联网接入服务供应者应马上暂停或终止向其供应互联网接入服务。第十九条互联网接入服务供应者应当记录其接入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供应者的备案信息。互联

8、网接入服务供应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用户信息动态管理、记录留存、有害信息报告等网络信息平安管理工作,依据信息产业部和省通信管理局的要求对所接入用户进行监督。其次十条省通信管理局依法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实行年度审核。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采纳网上方式进行年度审核。其次十一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供应者应当在每年规定时间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履行年度审核手续。其次十二条违反本方法第五条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供应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居处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超出备案的项目供应服务的,由居处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

9、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其次十三条违反本方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填报虚假备案信息的,由居处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其次十四条违反本方法第十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其次十五条违反本方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在其备案编号下方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的,或未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指定书目下的,由居处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其次十六条违反本方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履行备案变更手续,或未依法履行备案注销手续的,由居处所

10、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其次十七条非经营性信息服务供应者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暂停或终止服务的,省通信管理局可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同级机关的书面认定看法,短暂关闭网站,或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其次十八条在年度审核时,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供应者有下列状况之一的,由其居处所在地的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等媒体通告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一)未在规定时间登陆备案网站提交年度审核信息的;(一)新闻、教化、公安、平安、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出版、保密等国家部门依法对各自主管的专项内容提出年度审核推翻看法的。其次十九条本方法自2005年3月

11、20日起施行。附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主办单位名称主办单位性质主办单位有效证件号码投资者或上级主管单位网站名称网站负责人基本状况姓名有效证件号码办公电话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主办单位通信地址网站接入方式服务器放置地网站首页网址网站域名列表IP地址列表网站接入服务供应单位名称涉及需前置审批或专项审批的内容注:1 .”主办单位名称栏:若网站为组织开办,则应填写组织名称,若为个人开办,则应填写个人姓名。2 .”主办单位有效证件号码”栏:若网站为组织开办,则该栏应填写有关部门核发的单位代码,并注明有关单位名称,例如,需工商注册的,应填写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或事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号,或是有效期内

12、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上的编号。若网站为个人开办,则该栏应填写个人有效证件号码(例如身份证号码),并注明证件核发单位名称。3 .”网站接入方式”栏应当填写专线接入、主机托管和虚拟主机等接入方式。4 .“网站名称”、“网站首页网址”、“网站域名列表”、“IP地址列表”等栏应依据实际状况照实填写。其中,“网站首页网址”栏应填写网站首页的域名或IP地址。仅能通过互联网IP地址访问的网站,“网站域名列表”栏可不填报。5 .”服务器放置地”栏填写网站服务器或租用的服务器空间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其他地点。6 .“网站接入服务供应单位名称“应填写与其签订网站接入服务合同的互联网接入服务供应者的名称。7 .“涉及需前置审批或专项审批的内容”栏:若网站涉及新闻、出版、教化、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需前置审批和电子公告服务等需专项审批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内容,应在本栏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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