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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条件核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加强项目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程序,积极预防和遏制市政及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某某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某某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某某市建委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期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工程建设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某某公司安置楼工程项目。第二章编制依据第三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2、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第五条某某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某建发20191116号)。第六条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2010。第七条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o第八条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o第九条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o第十条国家相关制度文件及标准规范;第十一条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相关制度管理性文件。第三章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参加人员第十二条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及相关专业工程师参加。第十三条
3、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第十四条参加安全生产条件核查的人员应为项目合同人员。第四章安全生产条件核查程序第十五条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及施工吊篮在安装完成后使用前及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提升前、提升后,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应组织安全生产条件核查。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根据核查项目,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组织使用前安全生产条件自检自评,填写安全生产条件核查自评表(附件二),符合要求的填写安全生产条件核查申请表(附件一)报项目监理部。第十七条监理部接到申请一个工作日内组织对设施或特种设备开工或使用前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并填写安全生产条件核查验收表(附件三)O设
4、施或特种设备首次使用前验收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核查,其他安全生产条件核查总监可委托总监代表组织核查。大修、或更换重要零部件、或出现重大故障维修后使用前,应由总监理工程师重新组织安全生产条件核查。第十八条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合格后,监理单位将核查资料报建设单位(建管部和安质部)备案。第五章核查标准第十九条满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相关标准规范及合同约定,具备安全生产开工或使用条件。第五章核查标准第十九条满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相关标准规范及合同约定,具备安全生产开工或使用条件第六章相关要求第二十条设施或特种设备使用过程中,监理和施工单位应对设施设备的安全装置、安全防护措施进行经常性检查,确保安全装置有效,安全防护措施符合相关要求。第二十一条通过安全生产条件核查,方可开工或投入使用;未通过核查的,相关单位按照核查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总监理工程师重新组织核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及特种设备一律不得开工或使用。第二十二条各相关单位应认真落实工程开工条件核查工作,并留村相应核查记录。对未落实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工作的相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及违约处罚。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附件:1.安全生产条件核查申请表2 .安全生产条件核查自评表3 .安全生产条件核查验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