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5:关于发布《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安全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附件5:关于发布《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安全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docx(10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文件隧三安保201424号关于发布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安全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公司所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落实安全质量责任,建立项目安全质量管理的长效机制,及时纠正和处理施工现场安全质量违法、违规及违章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现行规章制度和实际情况,特制订中铁隧道集团有限三处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安全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安全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部)安全质量责任,建立项目安全质量管理的长效机制,及时纠正和处理施工现场安全
2、质量违法、违规及违章行为,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和公司现行规章制度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责任追究的形式包括:书面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违规及违章行为、责令暂时停工、通报、交班、罚款、建议行政处分。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公司所有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有违规现象及管理责任的项目或人员进行相应的追究。第四条项目部对工区管理责任的追究照此执行。各片区指挥部履行监管职责时,发现项目存在违规违章的情况,可代表公司依据本办法对项目提出处罚建议报公司安质委办公室,由公司对项目作出处罚决定。第五条各项目部项目经理(或常务副职)为该项目安全质
3、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其他项目班子成员和部门管理人员按分工或分系统逐级负责。第六条项目部对本项目工区负有检查和管理职责,并按管理权限接受集团公司和公司的责任追究;工区接受项目部责任追究。第二章违法、违规及违章行为和责任追究第七条项目部未建立健全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项目部进行通报并处1万元罚款。第八条项目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项目暂停施工进行整顿,对项目经理书面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同时作为该项目的不良记录予以备案:(一)未建立健全本项目安全生产及质量责任制或人员不到位的;(二)未组织制定本项目安全生产和质量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三)未保证本
4、项目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的;(四)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五)安全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要素运行控制效果不明显的;(六)未组织开展关键工序实名制工作及潜在不合格品因素预防控制措施的。第九条项目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项目经理及其他责任人员书面警告,并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10000元的罚款:(一)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的;(二)未按照规定对员工(含劳务工)进行安全质量教育和培训的;(三)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擅自上岗作业的;(四)未按规定组织定期安全质量检查工作并及
5、时整改消除生产安全质量事故隐患的;(五)拒不执行安全检查、稽查等整改指令的。第十条项目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项目经理、项目总工或安全总监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以10005000罚款。(一)项目部未按照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办法开展安全文明标准工地建设、安全生产月活动及其他上级部署的安全活动的;(二)项目部未按照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质量管理办法开展质量管理活动的;(三)项目部未按照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优质工程管理办法开展创优工作的;(四)项目部未按照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管理办法开展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的;(五)对上级单位或公
6、司部署开展的各类安全质量活动组织不力的,相关活动上报材料不及时的;(六)未按规定上报项目安全质量管理信息,或上报不及时、不准确、不真实的。第十一条项目部在技术管理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项目部通报批评,对项目总工罚款100010000元,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05000元:(一)未按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审批,或未结合项目实际动态调整施工组织设计的;(二)对达到一定规模,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安全专项方案并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的;(三)未按照规定进行施工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并经双方签字确认的;(四)未认真执行“三检制”,未及时填写各种隐蔽签
7、证,各种隐蔽签证的签字不齐全的;(五)未及时对分项、分部工程进行质量评定,并规范填写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评定单的;(六)地质预测预报、测量、量测未开展或资料未作到规范齐全的;(七)试验人员未及时按规范作好各种试验工作、未及时收集、填写好各种试验资料,并作到签字盖章齐全的;(八)工程日志的填写未作到详细、真实、连续的。第十二条项目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整改,对项目部进行通报批评,对项目经理罚款IoOOO元,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0010000元。(一)因安全质量原因受到业主、监理和上级监督部门警告、通报批评的,或投诉至公司或集团公司,对公司或集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二)未按要求开展项目工程实
8、体检测工作,或实体检测完成后未积极组织缺陷整改的;(三)擅自更改设计、施工方案、技术交底或未经过变更程序组织施工的;(四)施工时未严格执行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施工规范、技术标准、工艺标准的;(五)未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质量事故的;(六)对现场违章作业未及时制止的;(七)未按规定实行关键工序旁站或旁站工作不到位的。第十三条项目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暂时停工整改,对项目部通报批评,对项目经理罚款IoOOo20000元,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00IoOoO元。(一)未严把进场材料关,施工现场使用不合格材料的;(二)未作好半成品、安装设备及建筑构配件质量的检验工作,造成不合格的半成品、安装设备及建筑
9、构配件进场使用的;(三)工程施工中偷工减料的,造成安全质量隐患的;(四)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工人违章、违规、冒险作业的;(五)触犯各类安全质量管控“红线”的;(六)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到位的。第十四条项目部在联营、分包、租赁管理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暂停施工整顿并通报批评、对项目经理罚款100Oo20000元。(一)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三证一合同”的分包队伍的;(二)未在分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质量管理责任;(三)未对分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质量统一协调、管理的;(四)未与联营体、协作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管理
10、范围和安全责任的。第十五条项目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或暂停施工进行整顿,并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一)未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质量技术措施的;(二)未在施工现场各种通道、坑、洞口及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擅自拆除安全警示标志的;(三)未对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现场前进行检查,或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对施工运输、提升、通风、开挖、照明、排水系统等未能安排专人检查、维修、保养,确保使用安全的;(五)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
11、使用证和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六)非标设备未进行专项设计并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七)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构)筑物、既有线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八)办公、生活与作业区未分设及施工现场搭建临时建筑物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或在城市市区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九)未向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十一)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十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十三)对上级单位或集团公司检查提出的隐患整改不到位的;(十四)发生重大险情未按规定及时报告或沟通联络渠道不畅延误时机的。第十六条凡第七条到第十五条中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项目经理和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同时向公司安质委交班。第十七条对处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七日内向公司安质委提请复议。第十八条凡被处罚的项目或相关责任人,取消其参加当年公司组织的各类评先、评优资格。第十九条处罚涉及的罚款交由公司财务部。第三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公司安全质量环保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抄送:公司领导,机关各部室,存档。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办公室2014年1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