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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管理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办法第一条为增强我省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专利管理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专利管理工作包括专利检索、专利信息分析研究、专利申请与维护、专利工作计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专利战略的制定与运用、专利预警、应对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纠纷等工作。第三条专利管理专业归属工程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高级和正高级。名称分别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2、。第四条专利管理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应具备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基本能力;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应具备独立承担专利管理岗位工作的能力,能制定专利工作计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与专利相关的管理工作;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应具备专利信息分析、专利资产评估运作、专利战略制订与运用、专利预警及涉外纠纷应对等高级专利管理岗位工作的能力。第五条专利管理专业技术资格按资格层级可通过认定或评审方式取得,初级直接考核认定,中级通过考核认定或评审方式取得,高级通过评审方式取得。第六条考核认定的条件、程序及要求,按照我省考核认定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资格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符合XX省专利管理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申请参加
3、评审。评审材料要求及评审程序按照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专利管理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按资格层级由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授权XX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建XX省专利管理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专利管理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含省直单位专利管理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组建专利管理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所辖范围内专利管理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暂无条件组建评审委员会的,可委托其他设区市专利管理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或XX省专利管理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利管理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4、纳入XX省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第九条专利管理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库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XX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相关要求组建管理,并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更新。第十条专利管理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在时间安排上,与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间同步。第十一条专利管理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审核批复;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由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省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复。第十二条经审批取得专利管理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由审批部门颁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发放;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放。第十三条各评审委员会应当不断完善专利管理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规章制度,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平、公正。第十四条按照本办法取得专利管理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相关规定,择优聘任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第十五条本办法由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XX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