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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年XX自治区家用燃气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家用燃气灶具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市(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本规范内容主要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规则、异议处理及附则。2产品分类2.1 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表1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一级分类二级分类三级分类分类代码3302302.1分类名称轻工产品家用燃气用具家用燃气灶2.2 产品种类家用燃气灶具3术语和定义家用燃气灶具:供普通家庭使用的含有燃气燃烧器的烹调器具。4企业产品规模划分根据家用燃气灶具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
2、产企业规模以家用燃气灶具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表2家用燃气灶具企业生产规模划分企业规模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W年销售额/万元1000021000且VIooOOd、e、gh、i、j)GB16410GB164109包装8.2.1、8.2.4(c、d、h)GB16410GB16410a极重要质量项目b重要质量项目注: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6.6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7
3、. 2.1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检验后的样品应妥善保管,不合格样品根据需要可作必要的影像记录。8判定规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
4、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判定用语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XXX标准,依据XXX实施细则,判定为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判定用语为“经抽样检验,XXX项目不符合XXX标准,依据XXX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9异议处理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9.2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采用原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10附则本细则编写单位:XX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本细则主要起草人:蒋鹏本细则由XX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发布时间:202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