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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用)XXXX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XXXX)民初号原告:,。被告:,(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原告XXX与被告XXX(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XXXX年XX月XX日,XXX提出异议认为,(概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法院依职权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不写)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XXX审判员XXX审判员X年义义月XX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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