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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自治区金银饰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1范围本细则适用于XX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金银饰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不包含网络电商平台抽样)。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种类、术语和定义、检验依据、抽样要求、检验要求、判定规则、异议处理及附则。2产品种类2.1 金饰品2.2 银饰品2.3 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细则。3.1 金饰品金饰品是指以黄金为主要原料制作的金及其合金饰品。3.2 银饰品银饰品是指以XX为主要原料制作的银及其合金饰品。3.3 其他其他术语和定义见相应产品标准规定。4检验依据GB/T17832-2021银合金首饰银含量的测定溪化钾容量法(电位滴定法)GB/T3
2、8145-2019高含量贵金属合金首饰金、钳、钿含量的测定ICP差减法GB/T38162-2019高含量贵金属合金首饰银含量的测定ICP差减法GB/T40114-2021首饰贵金属含量的测定ICP差减法QB/T1690-2021贵金属饰品质量测量允差的规定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5抽样要求5.1 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5.2 抽样数量根据产品的贵金属材料及含量按照同一生产厂商、同一材质、同一饰品品种、同一批次的饰品进行组批。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件,其中1件作为
3、检验样品,1件作为备用样品。5.3抽样管理抽样时样品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陪同人员用不可擦拭的特殊记号笔签字封样或封样单封样。封样单封样时,应保证所有可开启部位的贴封(防止样品被调换)。检测和备用样品应分别封装,并现场在包装上标注“检测样品”和“备用样品”。检验样品封样后,连同抽样单、通知书等相关文书、证明材料一同由抽样人员负责携带送至承检机构。备样留存于被抽查企业。检验样品从抽样开始至交接流程需全程由抽样人员2人看护,保留交接证据,确保样品安全。交接样品时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样品
4、核查无误后入库。样品应贮存于保险柜内。6检验要求6.1金饰品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标准1贵金属含量(金)GB/T38145-2019GB/T40114-20212质量QB/T1690-2021注:判定金含量时,以产品标识标注为准。6.2银饰品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标准1贵金属含量(银)GB/T38162-2019GB/T17832-20212质量QB/T1690-2021注:判定银含量时,以产品标识标注为准。注:1表中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2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3凡是注日期的
5、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4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6.3 样品处置检验结束后,应将检验剩余的金银饰品及回收的金银返还监督抽查组织方,组织方按要求处置。7判定规则7.1 依据标准GB11887-2012/XG1-2015首饰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及第1号修改单QB/T1690-2021贵金属饰品质量测量允差的规定QB/T2062-2015贵金属饰品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7.2 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
6、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8异议处理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有异议的,应当向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处理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查相关证据,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应当组织复检。9附则本细则由XX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编制。本细则由XX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