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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鼎市太姥山镇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早程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业部关于加强基层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体系建设的意见(农经发2016)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1)38号)和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建立健全乡村土地承包调解体系的实施意见(闽农经管(2016)211号)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制定本章程。第二条福鼎市太姥山镇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本调解委员会)在福鼎市太姥山镇人民政府领导下依法组织设立,并报福鼎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条本调解委员会的职责:(一)制
2、定和修改调解委员会的章程和建立纠纷受理、调解、履行、回访等工作制度;(二)负责本乡镇辖区范围内,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审查、受理、申请;(三)聘任、解聘和除名调解员;(四)培训、管理调解员;(五)审议调解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六)研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的重大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四条本调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地点设在经管站,由经管站站长(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主持和处理调解委员会日常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登记、审查、受理调解申请;(二)监督管理调解程序;(三)编制调解员名册;(四)组织调解员培训;(五)管理调解文书和调解档案;(六)调解委员会交办的
3、其他事项。第五条本调解委员会由乡镇人民政府发文或以会议纪要形式批准设立。第六条本调解委员会由乡镇长任主任,分管农业的副乡镇长任副主任,乡镇经管站站长(负责人)、司法所所长、农业服务中心主任、国土资源所所长等为成员组成。并配备3名以上调解员,调解员从公道正派,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了解当地情况的人员中选聘。第七条本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需更换的,由乡镇人民政府重新确定人选。第八条本调解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主任、副主任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全体会议。全体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举行,会议决议须经出席会议成员三分之二以
4、上通过。修改章程应当经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九条本调解委员会全体会议主要负责议决以下事项:(一)制定和修改调解委员会的章程、议事规则;(二)决定调解员的聘任、解聘和除名;(三)审议调解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四)研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的重大事项;(五)其他重要事项。第十条本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六)法
5、律、法规规定或农民请求调解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第十一条本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按以下规范程序进行:(一)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村组或乡镇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应当调解;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员也可以主动调解。(二)调解由1-2名调解员进行。调解员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引导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要求调查取证的,调解员可以进行。(三)调解员应根据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依法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和解后要求制作调解协议书的,调解员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调解不成的,调解员应告知
6、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纠纷。(四)调解员应当将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争议内容、调查取证、调解情况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第十二条本调解委员会定期组织调解员进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培训。第十三条调解员聘期为三年,期满可以继续聘任。第十四条本调解委员会建立调解员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调解员的依据。第十五条本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调解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纪守法,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调解,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十六条调解员辞聘,应当提前三个月向本调解委员会提交辞呈。第十七条调解员的职责:(一)接受本调解委员会交办的日常工作;(二)全面熟悉和了解农
7、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情;(三)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的需要依法组织取证;(四)主持调解,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书面调解协议;(五)认真制作调解书。第十八条本调解委员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员,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一)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四)本案受理期间,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的。第十九条本调解委员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员,予以解聘:(一)故意隐瞒应当回避事实的;(二)无正当理由故意不到场调解纠纷的;(三)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四)其他不宜继续担任调解员的。第二十条本调解委员会对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调解以及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调解员,予以除名,且不再聘为调解员。第二十一条本调解委员会不向当事人收取调解费用,工作经费依法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经本调解委员会2016年10月29日全体会议讨论通过,自2016年1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