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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缴协议甲方:身份证号码:乙方:因乙方个人原因,于年月日向甲方申请,由甲方为其代缴:口基本养老保险、口基本医疗保险、口工伤保险、口失业保险、口生育保险(以下简称五险)。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 签订本协议时,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标准,养老保险每月代缴元,医疗保险每月代缴元,失业保险每月代缴元,工伤保险每月代缴元,生育保险每月代缴元,以上费用合计元;乙方同意并认可上述缴纳费用及标准。同时,乙方每月需另行支付给甲方服务费元。二、 乙方按照每个月为一个周期,在甲方代缴前,每周期提前天一次性支付完毕当个周期的费用,代缴期限为年月至年月,收费标准以实际缴纳金额为准,期间届满时,本
2、协议自动失效。三、 如果委托期限届满,乙方依然需要甲方代缴社会保险,乙方应在此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通知甲方(此月份的15号之前)以便甲方处理相关保险的停减或续交问题,同时续签委托协议。缴纳期间如遇到社会保险费用上调,将按照新的政策缴纳,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补齐,如果乙方不按时补齐,则甲方有权利单方终止此协议,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四、 乙方对向甲方支付的款项有异义,应在付款之日起至下一个月的日前向甲方提出,经核对后,进行多退少补,否则视为乙方确认扣款金额无误。五、 甲方为乙方代缴的五险缴费基数为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标准,企业和个人承担的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个人全额承
3、担,甲乙双方不存在实际劳动关系及其他任何经济纠纷。六、 在甲方为乙方代缴五险期间,预计发生的所有费用,乙方应当以现金或电子转账形式支付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终止为乙方代缴五险,无论甲方事先有无通知乙方,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承诺放弃向甲方主张任何经济索赔等任何权利,一切事宜与甲方无关。七、 乙方支付给甲方费用后,由甲方提供相应款项收据给乙方;待甲方在一个会计年度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取职工社保信息后,向乙方提供一个会计年度所代缴的社保信息。八、 乙方如未按期支付五险费用,甲方有权停止办理。九、其他1)乙方不去甲方上班,不提供实质劳动,不受甲方管理,甲方无须支付乙方工资、奖金等物质待遇。乙方除因本协议目的而使用甲方名义外,不得对外代表甲方改造任何职务行为。2)乙方在此期间发生人身意外伤害,应向第三方主张侵权索赔,甲方不提供乙方工伤待遇。3)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有关规定出台,有与之抵触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十、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公章)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电话:日期:年月日乙方(签字或盖章)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电话: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