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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枢纽指挥部甲供物资竞争性谈判采购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甲供物资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交报价文件和最终报价,指挥部从采购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第二条甲供物资不满足公开招标条件且供应商有两家及以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两次招标不成功,响应的供应商只有两家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涉及抢险救灾、应急工程,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需要的;(四)甲供物资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且受国家法律法规或XX集团有关规定限制,潜在供应商只有两家;(五)甲供物资不属
2、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在满足资质条件和安全质量的前提下,具备资质的XX局集团公司全资或控股公司有两家或两家以上单位自行能够生产的。(六)其他履行集体决策程序确定的物资。上述(一)款采购项目,须经向集团公司物资管理办公室核备后实施。(二)、(三)、(四)、(五)款采购项目,应经指挥部集体决策批准同意。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三条竞争性谈判采购遵循下列基本程序:(一)编制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并联审联签;(二)向供应商发出采购邀请;(三)向参加竞争性谈判采购的供应商发售谈判文件并答疑;(四)成立竞争性谈判采购小组;(五)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交报价文件;(六)竞争性谈判采购小组与供应商就采购物资进行多轮次谈
3、判,并撰写谈判报告,确定推荐成交供应商;(七)竞争性谈判及推荐成交结果联审联签;(八)从竞争性谈判采购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发出成交通知书。第四条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包含以下内容:(一)供应商须知;(二)谈判报价文件格式;(三)技术规格、参数及其他要求;(四)评审的标准和方法;(五)合同主要条款。第五条成立竞争性谈判采购小组。竞争性谈判采购小组由指挥部相关人员组成,或由指挥部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三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谈判前,竞争性谈判采购小组推选谈判小组组长。谈判由竞争性谈判小组组长主持。第六条谈判过程中
4、,遵循以下规则:(一)竞争性谈判采购小组全体成员集中与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二)对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性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对谈判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未对谈判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得进入下一步的具体谈判过程;(三)谈判中谈判内容发生变动的,竞争性谈判采购小组要确保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四)与供应商谈判,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内容、程序和评定标准等进行;(五)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进行公开报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享有相同的报价权利;(六)在谈判过程中,如果认为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报价明显不合理、不能保证质量、不具备履约条件或其它特殊情形的,取消其作为候选供应商资格
5、;(七)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对报价文件的澄清、说明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报价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报价文件中除报价外实质性内容;(八)竞争性谈判采购小组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报价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报价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九)在谈判中,谈判任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非公开的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第七条竞争性谈判采购采用满足采购文件技术、质量、服务等要求且报价最低的成交原则。第八条竞争性谈判采购小组要求同一项目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并以书面形式确认后一并提交。竞争性谈判采购小组根据谈判文件确定的评定成交标准,按照符合采购文件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根据简单多数原则提出书面评审报告。竞争性谈判采购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书面说明。第九条谈判工作完成后,竞争性谈判采购小组及时编制谈判采购报告。第十条指挥部根据谈判采购报告,从采购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单位经指挥部集体决策确定成交供应商,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第十一条指挥部自发出成交通知书之后按照集团公司合同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附件5-1:XX枢纽指挥部甲供物资竞争性谈判采购流程附件5-1XX枢纽指挥部甲供物资竞争性谈判采购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