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行动方案2023—2025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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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绍兴市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行动方案(20232025年)(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2)69号)精神,深化入河入海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排污口长效监管机制,全面推进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及监管各项任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主要目标2023年底前,完成全市所有排污口和城镇雨洪排口的排查,建立排污口和城镇雨洪排口“一口一档”清单;完成全市工业企业、工业园

2、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整治。在前期完成专项排查基础上,持续推进入海排污口整治。2024年底前,基本完成曹娥江水系、浦阳江水系、运河绍兴段的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湖库排污口整治;完成不规范城镇雨洪排口整治。2025年底前,完成全市所有排污口整治,依托“浙里碧水”“浙里蓝海”应用,推动建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排污口长效监管体系。二、排污口分类本方案所称排污口,是指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按照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I2352021),根据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排放废水组成及特征,将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和其

3、他排口四种类型。三、主要任务(一)开展排查溯源1 .建立底数清单。根据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12322021),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结合2023年第1号总河长令入河排污口动态检查、老旧管网更新改造、省控断面走航排查、“找寻查挖”专项行动、河长制巡河、“污水零直排区”标杆创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改造等工作,综合运用遥感监测、水面航测、水下探测、机器人管线排查等实用技术,开展深入排查,摸清掌握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建立入河排污口和城镇雨洪排口“一口一档”清单。对具备条件的入河排污口,可在排查阶段同步开展溯源或整治。结合入海排污

4、口整治工作,开展查漏补缺。2 .开展水质监测。按照“边排查、边监测”要求,依据有关技术规范,对各类排污口和疑似雨污混排口开展水质、水量、污染物同步监测。有监督性监测或者在线监测数据等有效数据的入河排污口,可直接使用其监测数据。在全面掌握排污(水)管网分布和河道水体流向的基础上,尽量选取排污显著的典型时段开展监测,以准确识别排水量大、水质恶劣、环境影响明显的排污口,确定主要排污问题。雨污混排口等间歇性排放口应分别于晴天及雨后开展监测,以查清污水混入情况。3 .确定责任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纳入“一口一档”清单。对于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排污口,由各区、

5、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排摸溯源分析情况,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分析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4 .建立协调机制。成立绍兴市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专班,由市治水办行使其职能。初次三级排查和监测工作由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牵头开展,其中省市级河道由市级牵头,其余河道由各属地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校核排污口底数信息和责任主体,由市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专班汇总建立入河排污口和城镇雨洪排口“一口一档”清单,统筹协调,推进排污口排查工作。(二)实施分类整治1 .明确整治要

6、求。以截污治污为重点,结合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情况,梳理形成问题排污口清单,遵循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稳妥推进、分级分类的整治原则,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排污口。整治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排污口过程中,应做好统筹协调,保障群众切身利益;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排污口整治的企事业单位,由所在区、县(市)政府合理设置过渡期;对取缔、合并排污口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整治完成后形成需要保留的排污口清单,同时进行规范命名,并在“浙里碧水”“浙里蓝海”应用中动态更新。2 .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7、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由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依法采取责令拆除、责令关闭等措施予以取缔。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一刀切”,根据有关建设改造导则,合理制定整治措施,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3 .清理合并一批。清理合并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打通截污纳管“最后一公里”,加强污水管网建设,提升城镇污水管网覆盖率。原则上一个工业企业只保留一个排污口,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排污口的,应告知生态环境部门。对于连片聚集的水产养殖场,鼓励统一开展养殖尾水处理,循环利用或设置统一的排污口。4 .规范整治一批。对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的排污

8、管线,应组织清理违规接入的支管、支线,做到“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以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确需共用一个排污口的,应分清各自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和排污管线,应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治理。排污口应规范设置,并在明显位置竖标立牌。5 .打造示范样板。结合工业园区“污水零直排省级标杆园区创建和“污水零直排省级标杆镇(街道)创建,加快实现污水“应截尽截、应处尽处”,探索建立长效运维管理机制,继续推动“规模化水产养殖场零直排”提质增效,加快推进农田区域退水、集贸市场污水等“零直排”试点。结合老旧污水管网更新改造,持

9、续推进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接合部的污水管网建设,加快工业园区污水管网更新改造;全面摸清底数,建立问题清单,落实“一区一策”“一厂一策”等针对性整改方案;配套建立责权明晰的长效运维监管工作机制,及时修复破损管网,确保管网高效运行。以屠家埠汛期污染防治试点建设为契机,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根治旱季“藏污纳垢”、雨季“零存整取”等问题,确保重点断面水质稳定达标。(三)严格监督管理1 .严格规范审批。排污口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批制,排污口审批信息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同一建设项目涉及入河排污口设置等事项的,实行“多评合一”,在一个环评批复文件中予以明确。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

10、施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对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应征求水利部门意见。2 .加强监督管理。依法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综合执法等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加强监管和行政执法。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水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定期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开展监测。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确保排污口水质达标,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应留存证据并立即向属地行业主管部门报

11、告。3 .推进数字化管理。依托“浙里碧水”“浙里蓝海”等现有信息化应用平台,建立全市统一的排污口监管动态数据库,实现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批备案、日常监管等功能。加强部门协同和数据共享,建立排污单位、排污通道、排污口、受纳水体等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提升数字化管理水平。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市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专班统筹协调推进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做好组织统筹,落实属地责任,切实开展排污口排查整治,保障人员、资金、项目等方面的投入,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治任务与日常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排污口长效管理机制,加强日常监管。市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责统筹推进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整

12、治,加强指导与督查检查,推动工作落实。(二)明确部门职责。生态环境部门统筹负责全市工业排污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工作;建设部门和综合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统筹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和城镇雨洪排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工作;交通运输部门统筹负责港口码头排污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工作;水利部门统筹负责大中型灌区排口,溪流、沟渠、河港(涌)排口的排查整治工作;农业农村部门统筹负责农业排口、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排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市级相关部门定期调度各区、县(市)工作进度,报市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专班汇总。(三)加大资金投入。各级生

13、态环境、建设、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要以排污口排查整治为契机,科学谋划流域治理、黑臭水体治理、老旧管网更新改造等截污治污项目,争取上级资金。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纳入重点支持项目,加大资金投入,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四)严格工作考核。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管相关要求开展工作,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美丽绍兴建设和“五水共治”年度考核。市级以上现场核查、媒体曝光、群众信访举报等发现的入河排污口未在“一口一档”清单内的,在考核中予以扣分,情节严重的将责令当地重新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各区、县(市)要建立问责机制,对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进度严重滞后以及在排污口监管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市级相关部门定期开展联合督查,推动工作落实,对履职不力、进展迟缓、弄虚作假等问题突出的,采取通报批评、约谈等措施。(五)强化信息公开。各地要在主要媒体和政府网站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排污口监管相关信息,做好排污口监管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排污口责任主体应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建立健全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众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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